編製說明
一、編製依據: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機關檔案管理作
業手冊」、「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及「檔案分類編案規
範」相關規定編製本表。
二、編製目的:
配合本會組織法施行及承接他機關業務,因應業務異動,為使機關
檔案保存年限區分有所依據,以利文件保存、銷毀、移轉等管理作
業之執行。
三、編製過程:
依檔案管理局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核復之「本會暨各附屬機構檔
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為基本架構,請本會各單位提供檔案保存之需
求,經檔案室彙整編訂完成本表。
四、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
五、類目層級結構:
本表依據本會及所屬機構之業務內容與性質,將檔案區分為秘書、
工程、醫療、安養、訓練、總務、人事、會計、統計、政風等,依
分類需要依次以類、綱、目、節、項為檔案類目區分之屬級。
六、分類標記:
本表之分類標記採數字之等級單碼制。
七、使用日期:
依檔案管理局一百年十一月二日函頒「行政院所屬中央三以上機關
(不含機構)及行政法人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送審期程規劃表」,
本會排定送審期程為一百零三年九月,惟配合本會組織法施行,本
表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八、修正原因與重點:
(一)修正原因:
本會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承接「國防部國
軍單身退員宿舍退員輔導及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暨
作業費預算編列」及「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發放業務」等業務。另
移出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修正重點:
1、參照檔案管理局訂頒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機
關檔案保存年限及區分參考表」所定各類型檔案保存年限之規定
,配合修正保存年限。
2、配合本會組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用語,將「附屬機構」修正為「所
屬機構」;「榮民」一詞修正為「退除役官兵」及依法制體例酌作
點(款)次及文字修正。
九、注意事項:
(一)檔案應分入專屬項目,如無專屬類目可予歸屬時,應視其性質歸
入較適當之類目。
(二)涉及二類目以上之檔案,應以常用、重要、具體等特性分入最適
當之類目。
(三)同一案卷之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
一、永久保存檔案: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主管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章之制(訂)
定、修正、廢止及其審議、解釋相關文件。
(二)關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之組織、設立、改組及裁撤案件。
(三)關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之重要會議決議案及紀錄。
(四)主任委員之講詞手令及指示文件。
(五)關於本會編誌、大事記及業務上重要研究發展案件。
(六)關於人事任免、銓審、考績、重大獎懲、重大控訴、公保給付、
褒卹案件。
(七)關於印信頒發及其印模案件 。
(八)關於本會之財經重要措施案件。
(九)關於不動產之購置、撥配、登記、轉讓、規劃利用及糾紛處理案
件。
(十)關於美援運用案件。
(十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之重要(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工程案件。
(十二)關於資源開發案件。
(十三)關於農場授田授產與農地放領案件。
(十四)關於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案件。
(十五)關於退除役官兵死亡善後及遺產處理案件。
(十六)關於各項契據證狀及重要帳據之收入發出案件。
(十七)關於檔案銷毀與移轉。
(十八)關於本會之長(中)程計畫、施政計畫及重要業務計畫。
(十九)關於本會各項重要行政院列管案件及資料。
(二十)重要歷史性文件。
(二十一)其他應永久保存之檔案。
二、保存二十年之檔案: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之預算決算及各項重要統計資料。
(二)關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一般(未達新臺幣一億元)工程案件。
(三)關於各項投資案件。
(四)關於退除役官兵就養、停止、廢止、恢復就養、調配安置案。
(五)關於重大事項契約書審查案,維護本會重大權益審查案。
(六)關於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
存體及處理手冊在總會計保存之文件。
(七)關於本會各所屬機構專業業務須保存參考案件。
(八)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相關文件。
(九)其他應保存二十年之檔案。
三、保存十五年之檔案:
(一)關於所屬機構之長 (中)程計畫、施政計畫及重要業務計畫。
(二)關於院頒施政綱要及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案件。
(三)關於本會及所屬機構重要專案計畫。
(四)關於與國外技術合作案件。
(五)關於重要機具設備、器材、車輛及財產之採購撥配案件。
(六)關於本會遭受重大天災及意外災害案。
(七)關於退除役官兵重大違紀處理案件。
(八)關於退除役官兵權益、註銷、中止案件。
(九)關於退除役官兵身分檢定釋疑案件。
(十)其他應保存十五年之檔案。
四、保存十年之檔案: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之工作考成,工作計畫報告。
(二)關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出國考察研究及訓練案件。
(三)關於職員平時考核、調遷、一般獎懲、互助案件。
(四)本會一般業務列管案件。
(五)本會一般財產管案件。
(六)關於函轉總統府、行政院或其他部會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制(訂)
定、修正、廢止案件。
(七)關於農場水利工程案件。
(八)關於農場經營計畫及生產成果案件。
(九)退除役官兵管理案件。
(十)關於退除役官兵違紀安置案件。
(十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糾紛處理案件。
(十二)關於核發榮譽國民證案件。
(十三)關於退除役官兵軍職年資與公職年資併計之查證及建議釋疑等
處理案件。
(十四)關於退除役官兵退除及給付協調處理案件。
(十五)關於各類訴訟案件。
(十六)關於各項委託及合約協議案件。
(十七)關於發給各項憑證及證明案件。
(十八)關於短期墊款及暫付款之清結案件。
(十九)關於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
存體與處理手冊在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所保存之文件。
(二十)關於訴願案件。
(二十一)關於審計機關案件。
(二十二)關於所屬機關接受各界捐助款案件。
(二十三)關於本會所屬機構主辦會計(月會、移交清冊)移交案件。
(二十四)關於退除役官兵子女就學補助及獎學金之案件。
(二十五)關於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三節慰問金之案件。
(二十六)其他應保存十年之檔案。
五、保存五年之檔案: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之接受及交代案件。
(二)關於本會及所屬機構及地方機關之各項會議報告。
(三)關於零星工程營繕案件。
(四)關於檢定行政作業案件。
(五)關於退除役官兵自費安養、改調案件。
(六)關於退除役官兵權益案件。
(七)關於非單純事實陳述或促請改進之陳情,而具有重要法律性質之
陳情案件。
(八)關於借貸款項案件。
(九)關於各種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
存體及處理手冊在分會計、所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所保存之文件。
(十)關於一般檔案管理。
(十一)關於無稿文件蓋用印信管理。
(十二)關於內部審核案件。
(十三)其他應保存五年之檔案。
六、保存三年之檔案:
(一)關於例行日報、週報及月報等案件。
(二)關於差假考勤案件。
(三)關於本會及所屬機構職員試用考核案件。
(四)關於退除役官兵輔導及服務之申請案件。
(五)關於退除役官兵再安置、職業調整案件。
(六)關於退除役官兵眷屬補給案件。
(七)關於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案件。
(八)關於救助案件。
(九)關於資料蒐集及查詢案件。
(十)關於各項補助費之申請案件。
(十一)關於會計日報、週報、旬報及月報文件。
(十二)關於各種會計憑證案件之保管。
(十三)其他應保存三年之檔案。
七、保存一年之檔案:
(一)有關各機關就職、啟印及遷址文件。
(二)非屬本機關之陳情案。
(三)表報、查詢及催辦。
(四)一般經常性案件。
(五)臨時性行政支援事項。
(六)凡經抄登公報之原文,無重複保管必要之文件。
(七)非本機關主管業務而存查之文件。
(八)單位臨時事項之通報、開會通知或副本。
(九)關於會計、統計、無表冊又未敘重要事由或數字之案件。
(十)防空(護)演習。
(十一)其他應保存一年之檔案。
八、須待權利義務關係清結後勿須查考者方可銷毀案卷:
(一)有關會計部分案件,依會計法審計法規定辦理。
(二)未了債權債務案件。
(三)關於各種契據證狀及重要帳據之收入發出案件。
(四)承辦一般工程保固期限未滿案件。
(五)貸款購(建)屋尚未清償案件。
(六)其他權利義務關係未了案件。
九、附記:
(一)各機構參照本區分表訂定檔案保存年限時,「本會所屬機構」為
「本處、本家、本場、本廠、本中心、本院」。
(二)各機構訂定永久保存檔案範圍可就第一點加以審酌,如與本機構
無關事項(如農場授田授產案件,除農場外,與其他機構均無關
係)可勿列入。
(三)關於第二點第七款「有關本會所屬機構專業業務須保存參考案件」
,請就各所屬機構專業性質予以具體訂定。
(四)有關各項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文件保存年限,請依檔案管理局
訂頒之「行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