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屬機構於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附屬機構對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案,應審酌下列事項,並報會以
為准駁:
(1)採訪者有無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記者證。
(2)申請採訪是否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之行程表內容相符。
(3)考量業務性質是否接受採訪。
三、附屬機構獲准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應由發言人或獲授權人
員代表發言。
四、受訪之附屬機構,對於採訪之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有未依規定申請或其
他異常行為者,應即停止採訪,並即時向業管處、第九處及附屬機構
之政風人員反映。
五、受訪之附屬機構,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結束後5日內,將採訪紀
錄分送業管處及第九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