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輔玖字第1020076055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會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構於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依本
        注意事項辦理。

二、會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構對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案,應審酌
        下列事項,並報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以為准駁:
(一)採訪者有無文化部核發之記者證。
(二)申請採訪是否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之行程表內容相符。
(三)考量業務性質是否接受採訪。
(四)申請人所屬媒體之前次新聞人員是否於採訪結束後配合提供本會刊
      播報導剪報或影帶。

三、會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構獲准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應
        由發言人或獲授權人員代表發言。

四、受訪之所屬機構,對於採訪之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有未依規定申請或
        其他異常行為者,應即停止採訪,並即時向業管處、行政管理處及
        所屬機構之政風人員反映。

五、受訪之會本部各單位或所屬機構於採訪結束後,應請大陸地區新聞
        人員儘量提供刊播報導剪報或影帶供參。受訪之單位或機構接獲報
        導剪報或影帶後,應複製副本函送行政管理處續辦分送文化部及行
        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事宜。

六、受訪之會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構,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結束後
        五日內,將採訪紀錄函送行政管理處再分送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陸委
        員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