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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各附屬機構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推動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0 年 06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各附屬機構(以下簡稱本會及各

附屬機構)為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特設「本會及各附屬機構

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推動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二)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附屬機構業務推動委託民間辦理之協助及諮詢事項。

(四)各附屬機構業務推動委託民間辦理成效之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等事項。
 

三、本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副小組長一人,由本

會秘書長兼任。委員由各處、室、會主管以上人員兼任。(編組如附

表)。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人事處處長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由本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每三至六個月得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小

組長召集並主持;小組長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副小組長代理之,開

會時並得邀請本會有關機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未開會期間,得因

業務需要,商請本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權責者,陳報行政
   院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