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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榮民總醫院及所屬分院值勤規定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本會)為使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
  下稱醫院)於平日(含夜間)及假日能適時掌握全般狀況,防範及處
  理意外事件,確保各醫院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各醫院應視服務與業務特性訂定值勤實施計畫,規範其平日(含夜間
  )、假日值勤人員任務及值勤交接等相關事項。

三、各醫院每年應召集值勤人員,就值勤實施計畫及工作任務重點辦理檢
  討或講習,務使各值勤人員確實瞭解值勤規定。

四、各醫院值勤方式:
(一)總值日員一人,由主管或資深人員輪值,另得置值日員一人,輪值人
  員由各醫院自行律定。
(二)醫護、檢驗、放射、藥劑人員等臨床單位值勤人員,由各醫療單位依
  業務需要排定值班表,照表實施。警衛、水、電、氣體、救護車等值
  勤人員,由醫院各單位依需要排定值班表,照表實施。
(三)警衛、水、電、氣體、救護車等值勤人員,由醫院各單位依需要排定
  值班表,照表實施。
(四)視值勤需要工友亦可排定輪值,受總值日員督導,並負責值日簿之陳
  核,值勤室用品之補充,寢具之更換,值勤人員早、午、晚餐之代購
  等。

五、值勤人員在非辦公時間內,其任務如下:
(一)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二)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突發事件之處理。
(四)收看電視新聞,掌握最新狀況。
(五)適當處置醫院重要狀況,並將狀況迅速反映予本會總值日。
(六)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六、值勤室應備下列物件,並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一)值勤簿:記載值勤情形及臨時發生事件之處理經過,並於次日陳權責
  長官核閱。
(二)當月份各類值勤、值班表。
(三)最新職員錄。
(四)突發事件處理要點。
(五)一級主管以上人員連絡電話表。
(六)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表。
(七)裝置直播專線電話(含傳真機),並保持收接訊號正常。
(八) 其他應用物件。

七、各醫院應設值勤室,並設值勤牌,書明值勤人員姓名及日期,懸掛於
  值勤室門前。

八、各醫院值勤人員交接時間,依類型需要自行律定,並應確依排定之值
  勤時間辦理交接。
    值勤時,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如因事故無法值勤,應覓妥代
  理人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可離開。

九、值勤人員如遇突發特殊事故,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災害防
  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規定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處理。

十、各醫院首長對所屬留值及值勤狀況應親自督導,確實掌握,於休假期
  間接獲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應立即停止休假,儘速趕回工作崗位親自
  督導辦理。

十一、各醫院應對值勤人員酌給值班費。

十二、各醫院擔任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及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
  之值勤人員,事後准予申請補休。

十三、各醫院各月份值勤表,應於前月份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完畢,填報
  截止日如遇假日,應於假日前完成。

十四、本會於平日夜間及假日期間,不定期派員無預警查證各醫院值勤情
  形。凡有未依規定值勤者,視情節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