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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營運獎金支給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發

各生產事業機構之經營,以期增加收益,有助國家經濟建設;並

充裕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安置基金)財源,共謀

事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納入安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機構(以下簡稱各機

構)為適用對象。
 

三、各機構因經營管理績效良好,年度決算經審定,賸餘達法定

預算並超過應計投資報酬者,就其超過部分發給營運獎金;其分

類如下:

(一)一般營運獎金:旨在酬庸一般員工辛勞,授權各機構首

長,於可發營運獎金額度扣除特別績效獎金後之餘額,依第五

點第二項所定月支薪額計算基準,於年度決算審定後發給之,

最高以二個月薪額為限。

(二)特別績效獎金:旨在激勵對事業經營具特別貢獻之員工

,授權各機構首長,於可發營運獎金額度提撥百分之十作為特

別績效獎金,按該員工工作績效核發之。但收取設施委外經營

權利金達成賸餘目標者,不得核發。

前項應計投資報酬之計算,係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

款平均固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二點五為下限)乘安置基金

平均投資額(期初加期末餘額除以二)。
 

四、當年度賸餘之計算,應按決算審定結果,並考量下列相關因

素所導致之增減數後計算之:

(一)處理資產部分:處理資產之賸餘不得計列。

(二)公務預算或安置基金補助款不得計列。

(三)當年度預算中未編列之項目:

1.當年度本會因政策考量將累積賸餘抽繳安置基金而減

少之利息收入。

2.辦理移轉民營先期專案裁減,所支付之人員資遣費及

權益補償金。但應扣除當年度原編資遣費預算數及因專

案裁減所節省之用人費用。

3.當年度經本會核定之政策項目。
 

五、一般營運獎金發給對象如下:

(一)依法進用(包括任用)之職員、技工、工友。

(二)應營運需要進用之臨時人員。

月支薪額計算基準如下:

(一)職員、技工、工友: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

要點」所定計發。

(二)臨時人員:依據契約所定月支待遇計發。

(三)計件(時)工:比照月薪制換算計發。
 

六、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一般營運獎金分別予以減發或

不發:

(一)記大過一次或全年累積達大過一次:減發百分之十

(二)受降級、降職或減俸處分:照平均月俸額減發百分

之二十。

(三)受刑事處分而仍留職:減發百分之三十。

(四)退職、辭職、資遣、進修、 調職、入營服役或在

職死亡:按實際在職日數比例計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予發給:

1.受處分離職。

2.工級人員辭職,在該經營期間內實際工作不足六

個月。

3.在職死亡人員無遺眷。

(五)請假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減發。但病假超過規定日

數者,得按實際服勤日數比例計發。

(六)公假超過三個月:按日減發。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按日減發者,每日照應得數三

十分之一計算。

凡受懲處而在同一經營期間另有獎勵者,得抵銷之

七、獎金支出憑證,應書明受領人之級職、姓名、受領金額、

附記等;發放後,由各機構妥為保管,備本會隨時查核。
 

八、各機構有關人員辦理獎金核發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依法

嚴懲;其涉公款損失者,並負連帶賠償之財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