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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營運獎金支給要點
民國 90 年 11 月 15 日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發各生產事

業機構之經營,以期增加收益,有助國家經濟建設;並充裕國軍退除役官

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安置基金)財源,共謀事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構因經營管理績效良好,年度決算經審定,賸餘達法定預算並超

過應計投資報酬者,就其超過部分發給營運獎金:

(一)一般營運獎金:旨在酬庸一般員工辛勞,授權各機構首長,於可發

營運獎金額度扣除特別績效獎金後之餘額,依第四點第二項所定月支薪額

計算基準,於年度決算審定後發給之,最高以二個月薪額為限。

(二)特別績效獎金:旨在激勵對事業經營具特別貢獻之員工,授權各機

構首長,於可發營運獎金額度提撥百分之十作為特別績效獎金,按該員工

工作績效核發之。

      前項應計投資報酬之計算,係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固定

利率乘安置基金平均投資額(期初加期末餘額除以二)。
 

三、當年度賸餘之計算,應按決算審定結果,並考量下列相關因素所導致

之增減數後計算之:

(一)處理資產部分:處理資產之賸餘不得計列。

(二)當年度預算中未編列之項目:

    1當年度本會因政策考量將累積賸餘抽繳安置基金而減少之利息收入

    2辦理移轉民營先期專案裁減,所支付之人員資遣費及權益補償金,

但應扣除當年度原編資遣費預算數及因專案裁減所節省之用人費用。

    3當年度經本會核定之政策項目。
 

四、一般營運獎金發給對象:

(一)依法進用(包括任用)之職員、技工、工友。

(二)應營運需要依預算員額進用之臨時人員。

    月支薪額計算基準:職員、技工、工友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

要點」所定計發;臨時人員依據契約所定月支待遇計發;計件(時)工比

照月薪制換算計發。
 

五、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一般營運獎金分別予以減發或停發:

(一)記大過一次或全年累積達大過一次者,減發百分之十。

(二)受降級、降職或減俸處分者,照平均月俸額減發百分之二十。

(三)受刑事處分而仍留職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四)退職、辭職、資遣、進修、調職、入營服役或在職死亡者,按實際

在職日數比例計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

    1受處分離職者。

    2工級人員辭職,在該經營期間內實際工作不足六個月者。

    3在職死亡人員無遺眷者。

(五)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按日減發。但病假超過規定日數者,得按實

際服勤日數比例計發。

(六)公假超過三個月者,按日減發。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按日減發者,每日照應得數三十分之一計算。

    凡受懲處而在同一經營期間另有獎勵者,得抵銷之。
 

六、獎金支出憑證應書明受領人之級職、姓名、受領金額、附記等。發放

後由各機構妥為保管,備本會隨時查核。
 

七、各機構有關人員辦理獎金核發違反本要點者,應依法嚴懲;其涉公款

損失者並負連帶賠償之財務責任。
 

八、本要點以納入安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機構為適用對象;接受公務預

算補助或安置基金補助之機構,不適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