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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機密維護實施規定
民國 82 年 0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壹、依據

一、為便於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執行,依據「政風人員設置條例」及施行

細則,暨行政院頒「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及法務部函發「政風機構維

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之規定,並參照本會業務特性與實際需要,特

制訂本規定。

貳、目的

二、為貫徹執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提高本會及各附屬機構員工

保密警覺,防範公務機密外洩,以確保國家(公務)機密安全。

參、實施要項

三、機密等級區分:

三、機密等級區分:

(一)機密等級依規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密」四種。本會主管之機密範圍不適用「絕對機密」。本會受領上

級或其他機關「絕對機密」資料時,由主任委員親自核辦。

(二)本會各機構主辦之機密事項,以「極機密」、「機密」、「密」三

種為限,其鑑定標準如左:

為限,其鑑定標準如左:

1.機密資料洩露後,嚴重影響機關安全或國家形象與利益者,應區分

為「極機密」。

2.機密資料洩露後,足以損害國家利益或尊嚴、或對本機關公務推行

,有重大不利影響者,應區分為「機密」。

3.凡應保守機密而不宜公開者,列為「密」。

4.限閱:雖非機密文件,但如洩露後,易被非法分子曲解利用,作為

攻訐之口實者,應嚴加管制,區分為「限閱」。

四、機密等級區分之核定權責:

(一)「極機密」事項,本會由處、室主管(含)以上長官核定,附屬機

構由首長核定。

(二)「機密」、「密」類,以及「限閱」事項,由承辦人員根據保密之

需要,予以區分,陳由單位主管核定。

五、參與機密人員遴選條件:

(一)對國家忠誠。

(二)具有高度保密警覺。

(三)熟諳所需之保密方法,並能確實履行。

(四)私人交往之人物單純,無洩密顧慮。

肆、公務機密維護要領

六、文書機密維護:

(一)凡有關公務之書面紀錄(諸如制式公文、條例規定之各類公文書、

工作計畫、工作報告、講詞、錄音、情報、備忘錄、地圖、照片、

影片、圖表、帳籍卡、卡片等均屬之),經區分機密等級者,統稱

「機密文書」。

(二)凡屬機密文書,不論區分何種等級,各階層處理人員,均應注意保

密措施,不得疏忽或洩露。

(三)機密文書之標示位置如左:

1.單頁或活頁機密文書,於每頁之右上角標示機密等級,如加裝封面

裝訂成冊時,應於封面右上角標示之。

2.複製之文書其標示方式與正本相同。

3.譯成外國文字之機密文書,除書寫方式與我國文字相同者,悉依上

1項辦理外,橫式書寫之文書單頁或活頁者,應於每頁頂端譯名

標示之;裝訂成冊者,應於封面封底之外頁左上下端標示之。保管

有外文機密之資料,其標有原文機密等級者,須加用中文譯名標示

4.機密等級變更規定如左:

(1)各種機密資料核列機密等級時,應就有關因素,預為考慮保密時

限,於機密等級下註明解密日期,或註明於某種情況後解密,其

無法預為決定者,機密價值消失時,應註銷其機密等級。

(2)各種機密資料,經區分機密等級後,如有必要變更原有機密等級

時,應適時檢討升高或降低其機密等級,由原承辦機關主動辦理

,並通知前曾受領該項資料之機關同步調整。

(四)機密文書之分發與公布:

1.機密文書分發之對象,應以職務上必需者為限。

2.機密文書分發時,其內容應以工作要求上之有關部分為限。

3.未列為分發對象之單位或個人,如業務上必需是項機密資料時,應

經各該單位主管核准。

4.機密文書除非機密性已消失,或公布價值超過保密價值,不得公布

5.機密文書公布時,須經秘書長以上長官核准,其資料內容與其他單

位有關者,應事先協調徵得同意。

(五)有關文書保密之執行,依收文、承辦、繕校、用印、封發、保管等

程序,各就職責分別辦理之。

(六)收文登記應遵守之事項如左:

1.單位首長得視需要指定一人擔任機要秘書,負責機要文書之接收登

記與區處。

2.總收文人員(或值日員)經收公文,凡封套或內封套標示機密等級

者,不得開拆,應於收文簿登記來文機關、收到時間及文號後,分

送各業務單位,或逕陳主管或送由機要秘書簽收。

3.封套上未標示機密等級,經開拆後發現文件上註有機密等級者,仍

應納入原封按照前項辦理。

4.機要秘書收到之機密文書,啟封時須詳細檢查封套有無被拆跡象,

如發現有可疑之處,應保持原狀報請主管長官核辦。

5.機要秘書收到之機密文書,應登記密件登記簿,(該項登記簿應加

註機密等級,並視同機密文書保管),分別重要程度,提呈首長或

親送有關業務主管或承辦單位登記人員簽收。

6.各單位登記人員,對經收之機密文書,登記後應立即親交承辦人員

簽收,不得與普通文件混同處理或擱置稽延,會簽會稿亦同。

7.單位主管親收之重要機密文件,指定適當人員專責處理者,由承辦

人持向登記人員來文機關文號,登記員不得詢問案由或索閱內容。

8.各級收文登記人員經收之文件,如發現內容屬於機密範圍,原發文

單位未標示機密等級者,應建議主管長官或負責承辦人員注意,並

視同機密文書處理。

9.各級收文登記人員經收之文件,雖未列為機密事項,但如洩漏可能

使處理發生困擾或不利者。仍應予以保密(如檢舉、控訴、陳情、

請願及各種人事案件等等)。

(七)業務承辦人員應遵守事項如左:

1.各級業務人員對創擬之機密文書簽稿,應審慎區分機密等級,依照

規定加以標示。「極機密」事項並應依照權責請示主管長官核定。

2.對收辦之機密文書,應按原標示機密等級在簽稿上作相同之標示,

如須有附加標示者,依需要辦理。

3.承辦機密文書、會簽、會稿、陳核、陳判,應由承辦業務人員或單

位主管親自持送,不得假手工友傳遞,其未能親自持送者,應予密

封後附以送文表遞送之,非書明之收受人不得開啟。

4.機密文書之會簽、會稿,非與所會事項有關之文卷,應免檢附。

5.雖非機密事項,但在處理過程中為避免紛擾或其他不良影響須為保

密者,其處理方式同前項之規定。

6.由業務人員親自持送核會之機密文書,不能即時取回者,得索取收

據或持同登記簿洽請對方簽章,並隨時注意查詢。

7.由單位主官(管)親自會商之重要機密事項,主辦人應將會商時間

、內容、結果、及參與人員予以紀錄,附卷存查。

8.機密文書之打字、油印、蓋印,承辦人應視其重要性親自監督,並

將打字油印之廢件底稿隨即檢點銷燬。

9.「極機密」文書之發文,承辦人應親自校對標示機密等級,並親持

用印密封,並加裝內封套後,再交發文人員處理。

10.機密文書如須大量複製招商承印者,應交公營印刷機構辦理,並

簽訂保密合約,其印製品之處理並應編號登記。

11.處理機密文書,在全案未終結前暫不歸檔,應由承辦人員妥慎保

管,專於設鎖之箱櫥內,不得與普通文卷混合放置,並隨時注意檢

查,有無不利於保密之跡象。

12.已結之機密案件,承辦人無自行保管必要時,應親自整理訂成專

卷,編列文號,註明保存年限,點交檔案中心妥為保管,嗣後如有

調閱,應於卷底內頁,由調卷人簽章註明日期,送檔案中心時應加

密封。

13.機密文書已無保存必要者,應由業務承辦人員,列造銷廢檔案清

冊,逐件註明機密等級,簽報核准後予以焚燬,並簽請指定人員蒞

場監焚簽證。

14.業務承辦人於調離職時,對所保管機密文書,應逐件點交單位主

管或指定接管人員,並列冊簽報上一級主管備查。

(八)繕寫、打字、校對、油印、影印、監印應遵守事項如左:

1.繕寫、打字、影印、校對機密文書,應於適合保密情形或承辦人監

辦下為之,並於原稿上簽章負責保密。

2.機密文書之複製、油印,應確實按照指定之數量,必要時於承辦人

監督下為之,事後並將所有有關之印製品,及底稿字板廢件,悉數

檢交承辦人處理。

3.機密文書由承辦人或發文登記人員親持用印者,監印人應憑主管之

簽署,及編定之文號,與校對印章,立即加蓋印章不得延擱及索閱

其內容。

(九)發文登記應遵守事項如左:

1.承辦單位登記人員,應於機密文書封發前,依照原稿所定機密等級

標示位置,加蓋機密等級戳記。

2.機密文書之送發,應使用雙層封套,內封套應按文件保密區分,加

蓋機密等級戳記,並註明文號,書明受文者「親啟」或「密啟」,

外封套應用普通公文袋封裝,不得註明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

內容之註記。

3.寄發機密文書之內封套,應由承辦人或承辦單位之登記人員自行封

固,不得委由收發人員代辦。

4.機密文書除派人專送外,交郵投送者,應以掛號郵件寄發,不得使

用平信或印刷品投寄。

(十)檔案應遵守事項如左:

1.機密文書之檔案,應以專置櫥櫃妥慎保管,隨時加鎖。不得與普通

檔案混合保管。

2.機密文書之調卷,應憑原承辦單位之認可簽證。

3.機密文書之調卷應密封遞送,收回時應檢查卷底內頁,如無調卷人

之簽章,應即通知補具證明。

4.歸檔之機密文書,已逾保管年限,或其他定期清理時,應洽原承辦

人,或其他單位主管指定之人員會同辦理。

七、會議機密維護:

(一)機密公務須召開會議研討或報告者,以機密方式舉行。

(二)機密會議應有之保密措施,由主辦單位視會議內容之機密程度,與

涉及範圍妥為規畫。並按會議之機密等級,對參加單位或人員,加

以適度限制。

(三)秘密會議之機密等級,須用文字標示於會議資料,主持人應將有關

保密要求,及限制事項,於會議開始與終了時,口頭宣佈「保密」

之要求。

(四)重要之機密會議,得使用代名,有關資料悉以代名標示。

(五)機密會議之機密資料,主持單位應加編號,分發受領人,並應登記

,關係重要者,臨時分發,會後收回,禁止攜出或抄錄,會後並由

主辦單位檢視會場,以防散失。

(六)出列席會議(報)人員,發言內容如涉及政治性、敏感性等資料時

,應主動聲請與會人員自行摘錄(記)參辦,不得列入會議記錄轉

發,以防洩密或衍生後遺問題。

八、個人機密維護:

(一)各級工作人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切實保守公務

機密。

(二)各級工作人員,應熟悉保密法令,凡參與處理或知悉之一切公務事

項,首應考慮有無保密需要,適切保密措施不可疏誤。

(三)每次下班或外出時,對經辦各項公務文件,不論是否涉有機密,均

應妥為收藏加鎖。

(四)各級工作人員言行、通信、寫作、交往,應遵守左列規定:

1.非與本身職務有關,不得窺閱或探索他人公務上之機密資料。

2.職務上或其他原因,所知悉之一切機密資料,非因工作上之必要,

不得對人談論。

3.大眾前或電話中接洽公務,絕不涉及公務機密。

4.在公用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及非公務集會中,絕不談論公務。

5.因公務攜有機密資料者,應避免進入公共娛樂場所。

6.私人通信,非因工作上需要,不得涉及公務事項,其有必要涉及者

,應以無機密為限

7.私人日記,或其他非公務使用之筆錄,不得記載任何方式所獲得之

機密資料。

8.非依權責,不得對新聞記者發表有關公務談話,或洩漏公務消息。

9.私人撰文投稿,不得涉及機密資料,亦不得以所知悉之機密資料供

給他人撰寫發表。

10.凡公務上一切會商會簽意見,無論是否機密,不得因個人之示惠

交際或推諉責任,向案中關係人出示或洩露。

11.發現他人對保密有疏漏輕忽情形,應即時予以勸告。

九、電腦資訊、傳真機、複印機、安全管制與機密維護:

(一)有關電腦機房管理、電腦媒體管理、檔案、資料輸出入、連線(網

路)、程式製作、病毒防制及電腦資料(程式)、著作權約定、安

全稽核管制、以及資訊人員進用(離職)、教育訓練與獎懲等,悉

依本會「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傳真機使用安全保密管制規定,悉依本會802580)輔

統字第○一六二六號函規定辦理。

(三)政風機構應協調資訊主管單位建立資訊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稽

核電腦設備之使用及資訊檔案管理情形。

(四)政風機構得視需要訂定本機關影印機使用之管制規定,報經機關首

長核可後實施。

十、專案保密:

政風機構應針對單位之重要人事甄選、機密器材、技術資料、科技發

明、承攬重要國防工程招標等事項,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策訂有效保密

措施。

十一、政風機構應定期檢查機關內部之電話線路、電話機、辦公室、會議

室,以維護通信機密,發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報告首長

核可後,洽請有關機關派員處理。

十二、政風機構對公務機密程度較高之機關首長辦公室、會議室,得經機

關首長核可,函請法務部調查局支援實施反竊聽檢測。

十三、配有密碼(語)之機關,其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加強注意

或辦理左列事項:

(一)審慎遴派密碼(語)業務人員,切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

如發現可疑或異常情事,足以影響業務之安全時,迅速循政風體系

反應,並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作適切處理。

(二)密碼(語)本表之有關密件應存放於高性能之保險箱內,並責由專

人保管。作廢密碼(語)、密件應切實監督銷毀。

(三)開設獨立隔離之譯電室,配置滅火單、碎紙機(焚化爐)、緊急攜

行袋(箱子設備,務求譯電作業之隱密、安全。

(四)依據督考查檢查項目表所列項目(如附表一),實施密碼(語)保

密督考。

十四、政風機構應結合本機關業務特性、主客觀環境狀況、員工性向及其

他因素,以生動活潑、柔性自然方式,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加強保

密宣導。其具體作法如左:

(一)編輯刊物:以期刊、小冊、單頁刊物資料,適時分發。

(二)錄製影帶:以電影片、錄影帶方式辦理。

(三)專題演講:邀請專家學者,利用集會場合,以演講、座談、專題報

告方式辦理。

(四)訓練講習:承辦、接觸機密業務人員,得按其性質,分類舉辦保留

工作訓練或講習。

(五)聯歡活動:以有獎徵答、晚會、自強活動方式,寓教於樂。

十五、保密宣導之內容如左:

(一)保密有關法令。

(二)保密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三)保密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改進措施。

(四)洩密案件之處置,洩密原因及管道之檢討。

十六、機密文書處王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商、繕校、打字、裝訂

、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毀、分發、印刷、複製,政

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其管制原則如左:

(一)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機密文書。

(二)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三)限制分發:分發限於必須得或知悉機密資料人員。

(四)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應依規定妥慎傳送。

(五)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依規定妥慎辦理。

(六)澈底銷毀:廢棄之機密稿件或文書,應指派專人監督澈底銷毀。

十七、政風機構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應協調業務主管單

位視機關環境狀況、條件因素,購置機密維護設備。其種類如左:

(一)盛裝設備:如保密箱、保險箱、鐵櫃。

(二)遮蓋設備:如布幔、遮布(紙)或外部之偽裝物。

(三)銷毀設備:如焚化爐、碎紙機。

(四)標示設備:如機密等級標誌或警告、禁制說明。

(五)隔離設備:如辦公處所隔離,辦公桌抽屜、辦公室門窗加鎖。

(六)防護設備:如監視系統、警鈴、自動滅火器。

十八、各種機密文件經區分機密等級後,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人員每

年至少檢討乙次,其須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由原承辦機關按規

定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受領機密資料之機關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

等級之必要時,得建議原發文機關辦理。

十九、政風機構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實施保密檢查。其具體作法如左:

(一)狀況研判:針對本機關實際狀況,綜合分析左列因素,先作狀況研

判。

(二)根據狀況研判擬訂檢查計畫,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計畫內容

如左:

1.檢查目的。

2.檢查項目。

3.檢查單位與人員。

4.檢查人員編組。

5.檢查方法與程序。

6.檢查時間。

7.檢查結果處理。

8.行政支援事項。

(三)依據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并填具檢查報

告表(如附表二)陳報機關首長及上級政風機關,並協調缺失單位

確實檢討改進。

(四)每半年實施保密檢查一次;不定期保密檢查,視各機關需要隨時實

施。

伍、洩密事件之處理

廿、政風機構對洩密案件之處理方式如左:

(一)蒐報洩密資料,內容務求詳實完整,並設法取得有關證據,瞭解洩

密管道,以利查處。

(二)屬於本機關之洩密案件,應即密報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主管,另逐

級陳報。

(三)非屬本機關之洩密案件,逐級陳報。

(四)洩密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聯繫協

調作業要點」辦理。

(五)洩密案件涉及貪瀆罪嫌時,洩密部分併同貪瀆案處理,行政責任部

分依機關獎懲規定辦理。

(六)洩密案件發生後,在不妨害查處原則下,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

單位,研採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

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陸、責任區分

廿一、公務機密維護為各級工作人員之當然責任,應全體一致,信守履行

,本會處、室、會、組主管,及各機構首長,並有監督之責。

廿二、本會一般公務機密維護事項,由各級政風機構負責策畫處理,特定

事務之機密維護措施,應由該一事務之主辦單位研訂之。

廿三、各單位公務機密維護工作實施情形,除由各單位主管於平日隨時檢

查督導外,並由政風機構定期實施綜合檢查。

廿四、建立保密員制度,督導並要求執行保密安全之維護與檢查事項。

柒、獎懲

廿五、執行機密維護工作者,有左列項獻者,按其功績核予獎勵。

(一)對重要機密事項,因保密措施良好獲致重大事功者。

(二)發現機密維護工作之疏漏,適時建議糾正免於損害者。

(三)檢舉洩密案件有助於查處者。

(四)對機密維護工作執行認真有顯著成效者。

(五)其他對機密維護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有優良事跡者。

廿六、違反公務機密維護規定,致使公務機密洩漏者,除涉及刑事(刑法

第一三二、三一七、三一八條之罪嫌)責任移送法辦(得依本實施

規定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辦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

處分。

捌、其他

廿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視需要另行補充或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