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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壹、依據:

  參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精神,因應本會

任務實際需要,依機關首長對業務分配之權責訂定之。

貳、目的:

  為使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附屬機構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遴選品德

端正,身分相當,且具有工作熱忱之幹部兼辦政風工作,期能有效推

展端正政風與保密安全工作。

參、設置對象:

一、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一級附屬機關(構)。

二、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二級附屬機關(構),認有設置兼辦政風需要者

肆、基本條件:

一、品德端正、操守廉潔。

二、工作熱忱、勇於任事。

三、反應機敏、敬業合群。

伍、設置程序:

一、人員遴選:

(一)由各附屬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構)首長,就本機關(構)副首長

、總幹事、一級主管或專員(含)以上之績優人員中,由首長推薦

適當人員報會審核。

(二)如前述職務均無適當人選,得事先敘明理由,協調本會政風處同意

後,以七職等以上績優之職員派兼之。

(三)擔任採購營繕工程及易滋弊端業務承辦人員(不含業務督導人員)

不得兼任。

(四)薦選人員至少在機關服務任滿半年以上,或近三年考績至少有一次

考列甲等,及一年內無懲處紀錄者。

二、派兼程序:對符合推薦基本條件者,由機關(構)首長填具推薦表(

格式如附表一)報本會複審核定後,以行政命令派兼之。

三、任期規定:

(一)兼辦政風人員一經本會核定,任期以兩年為原則,非因調離原機關

(構)或個人工作意願、工作績效等特殊因素,並報經本會核定者

,不得任意更換兼辦人員。

(二)表現良好者,得續任乙次,最多以不超四年為原則;如任期內獲選

二次本會績優兼辦政風人員者,可不受任期限制,得予連任。

四、職前訓練:兼辦政風人員於核定生效日前,應至本會政風處實施職前

訓練,課程內容由政風處另定之。

陸、工作職掌:

  政風工作兼辦人職掌為承本機關(構)首長之命,並接受上級政風單

位之指導,及地區政風責任區輔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政風法令宣導。

二、協助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工作(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

宴應酬)知會報備事項。

三、協助機關首長查察單位不良風氣、蒐集員工反映意見及自主性業務稽

核等事項,適時提供興利防弊具體改善措施。

四、協助處理機關保密、安全有關預防工作事項。

五、協助處理陳請請願事項。

六、機關(構)政風(安全)狀況之掌握、反映、通報與協處。

七、接受地區政風工作責任區負責機構之案件調查、業務訪問、業務稽核

及工作輔導等事宜。

八、機關(構)首長或上級政風單位臨時交辦預防貪瀆事項。

柒、工作考核:

一、定期考核:每半年由地區政風工作責任區負責考評乙次(考評表如附

表二)。

二、個案獎勵:政風工作兼辦人員主動發掘單位弊端或能機先防制單位貪

瀆不法及影響安全事件於未然者,由各政風工作責任區薦報或由本會

主動依「政風人員獎勵標準表」專案辦理獎勵。

三、績優表揚:

(一)每年定期實施工作督考,配合辦理績優機關(構)首長與政風工作

兼辦人員獎勵,行政獎勵人數以不超過現有政風工作兼辦人員總額

百分之十五(專案獎點),並依前揭工作督考成績及平時績效評核

,辦理選拔績優政風工作兼辦人員,經本會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

員會審議後,核定為績優政風工作兼辦人,由本會頒發獎狀乙幀獎

勵。

(二)績優政風工作兼辦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

1、當年度接受本會年度政風工作督考評比,績效評定優等者。

2、擔任兼辦政風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者。

3、品德操守良好,工作負責認真,最近兩年未受任何處分者。

4、執行防弊工作,能有效預防或杜絕貪瀆不法情事發生,而有具體事實

者。

5、主動提出政風興革意見,有助於單位風氣之改善,並能促進單位內部

團結進步者。

四、懲處規定:政風工作兼辦人員如涉有貪瀆不法、品德、言行不檢、有

失立場、工作執行偏頗或不力等情,致無法適任現職者,將視情節依

相關法令規定懲處外,並得由機關(構)首長或由地區政風工作責任

區政風主管建議本會核定,或由本會逕予解除派兼政風工作。

捌、相關經費由年度政風業務費用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