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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壹、依據:

參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精神,因應本會

任務實際需要,依機關首長對業務分配之權責訂定之。

貳、目的:

  為使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附屬機構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遴選品德

端正,身分相當,且具有工作熱忱之幹部兼辦政風工作,期能有效推

展端正政風與保密安全工作。

參、設置對象:

一、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一級附屬機關(構)。

二、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二級附屬機關(構),認有設置兼辦政風需

要者。

肆、基本條件:

一、品德端正、操守廉潔。

二、工作熱忱、勇於任事。

三、反應機敏、敬業合群。

伍、設置程序:

一、人員遴選:由各附屬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構)首長,就本機關

(構)副首長、總幹事、一級主管或專員(含)以上之績優人員

中遴選適當人員報會複審核定後,以行政命令派兼之,如前述職

務均無適當人選,得事先敘明理由,協調本會政風處同意後,以

七職等以上績優之職員派兼之,惟擔任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承辦人

員(不含業務督導人員)不得兼任。

二、派兼程序:對符合推薦基本條件者,由機關(構)首長填具推薦

表(格式如附件)報本會複審核定後,以行政命令派兼之。

三、任期規定:兼辦政風人員一經本會核定,任期以兩年為原則,非

因調離原機關(構)或個人工作意願、工作績效等特殊因素,並

報經本會核定者,不得任意更換兼辦人員。表現優良者,得予連

任。

陸、工作職掌:

政風工作兼辦人職掌為承本機關(構)首長之命,上級政風單位之指

導,辦理左列事項:

一、執行政風法令宣導。

二、協助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工作(請託關說、贈受財物

、飲宴應酬)知會報備事項。

三、協助機關首長查察單位不良風氣及蒐集員工反映意見,適時提供

端正政風興革意見。

四、協助處理機關保密、安全有關預防工作事項。

五、協助處理陳請請願事項。

六、機關(構)安全及政風狀況之掌握與通報。

七、機關(構)首長或上級政風單位臨時交辦預防貪瀆事項。

柒、工作考核:

一、定期獎勵:機關(構)於年度內均未發生貪瀆不法與影響保密安

全事件,或能主動發掘政風案件,工作執行認真者,由本會統一

檢討獎勵標準,函請該機關()依權責辦理行政獎勵。

二、年度評比:本會每年定期辦理工作督考,評選績優單位,對機關

(構)首長與政風工作兼辦人員辦理獎勵。

三、績優表揚:由本會每年定期選拔績優政風工作兼辦人員,並辦理

公開表揚,表揚人數以不超過現有政風工作兼辦人員總額百分之

十。

四、個案獎勵:政風工作兼辦人員主動發掘單位弊端或能機先防制單

位貪瀆不法及影響安全事件於未然者,依本會「政風人員獎勵標

準表」專案辦理獎勵。

五、懲處規定:政風工作兼辦人員如涉有貪瀆不法或品德、言行不檢

者,經查證屬實;或缺乏工作立場、工作執行不力,無法適任現

職者,視情節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外,並得由機關(構)首長建

議本會核定,或由本會逕予解除派兼政風工作。

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函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