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投資事業
之安置率,及本會會薦主管人員之競爭力,配合本會投資事業機構人
事業務實施程序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投資事業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應定期評估公司整體
人力資源及職缺,積極爭取由本會推薦安置人員。其中有經理級主管
人員(以下簡稱主管人員)職務出缺者,應於其出缺半年前以「職缺
通報」(詳附件)方式先行函報本會,以利辦理相關甄選推薦事宜。
三、本會推薦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遴選標準,悉依「本會投資事業機構
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辦理,且應由本會投資事業人事評審小
組就各候選人員資績、專長及學歷等辦理甄選。入選人員經本會推薦
後,由各投資事業依公司人事作業程序辦理進用。
四、本會推薦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如係支領軍方月退休俸或公務人員
月退休金者,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或
切結自願減支相當於其月退休金之薪資。
五、經本會推薦擔任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由各投資事業董事長、副董
事長及總經理於每年年度終了時針對其品德操守、工作態度與配合度
、對本會政策執行等項目逐一考核,並作成續任建議;考核結果(含
續任建議)應函送本會,以利本會檢討是否撤銷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