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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經理級主管人員進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輔事字第1060081074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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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投資事業之安置
  率,及本會會薦主管人員之競爭力,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投資事業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應定期評估公司整體
  人力資源及職缺,積極爭取由本會推薦安置人員。其中有經理級主管
  人員(以下簡稱主管人員)職務出缺者,應於其出缺三個月前先行函
  報本會。

三、本會推薦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遴選標準,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辦理,且應由本會投
  資事業人事甄選小組就各候選人員資績、專長及學歷等辦理甄選,甄
  選結果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辦理推薦作業。入選人員經本會推薦後,
  由各投資事業依公司人事作業程序辦理進用。

四、本會推薦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如係支領軍方月退休俸或公務人員
  月退休金者,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
  實施程序辦理。

五、經本會推薦擔任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由各投資事業董事長、副董
  事長及總經理於每年年度終了時針對其品德操守、工作態度與配合度
  、對本會政策執行等項目逐一考核。
          主管人員之退休年齡、任期,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
  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