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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便於執行輔導安置榮
  民(眷)及國軍遺族就業,本會與民資合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投資
  事業機構),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稱人事業務包括範圍如下:
(一)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級
   以下之主管(含經理、主任、科、組長或相當層級)及一般職員
   (工)、董事、監察人等職務之遴薦或進用。
(二)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之制訂、修正及調整事項。
(三)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總經理出國事宜。
(四)依協議由本會指派職務之退休年齡、任期。

三、投資事業機構內部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修正變動時,應即時通
  知本會。

四、本會對投資事業機構安置榮民(眷)及國軍遺族之比例等原則如下:
(一)凡由本會與民(僑、外)資或其他政府機關合營之機構,安置榮民
   (眷)及國軍遺族人數佔全部員工人數之比率,除特殊情形者外,
   其職員(工)安置率不得低於本會持股比例為原則。
(二)凡本會投資額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機構,其董事長與總經
   理由本會與民股協商,分別派員擔任,但原則上董事長由本會派員
   擔任,本會投資額未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另行協商推派。
(三)投資事業機構公開招考職員(工),應按下列安置順序擇優錄取:
 1、支領「一次退伍金」之無職業榮民。
 2、支領「一次退伍金或撫卹金」之榮民遺眷或國軍遺族。
 3、「就養或中低收入戶」榮民之配偶、子女。
 4、支領「退休俸」之士官兵。
 5、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尉級優先,校級次之)。
(四)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安置之榮民(眷)人員,每月均需將安置率報會
   (統計資訊處),以利管制。

五、依協議由本會薦派職(席)缺職員遴用(薦)、陞遷、退休、 辭(免
  )職作業方式:
(一)遴用(薦):
 1、董事長、總經理:本會報行政院核可後,推薦經董事會通過後選
   (聘)任。
 2、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及經理級以下主管:本會遴選推薦經董事會通
   過後聘任,並副知本會(事業管理處、統計資訊處、人事處);無
   須經董事會通過之主管,於聘任後亦須副知本會。
 3、一般職員:各投資事業機構應詢洽本會所屬榮民服務處或職訓中心
   申請安置之待業榮民(眷)資料,擇優進用。甄試規定由各投資事
   業機構自訂。
 4、技術或專業人員,如榮民(眷)及國軍遺族中確無適當人選時,得
   經本會同意後公開招考。
 5、不屬本會安置員額者:遇有投資事業機構業務必須但不易羅致之專
   門技術人員,如榮民(眷)及國軍遺族有適當人選時,本會得於徵
   求該機構同意後遴薦。
 6、遴用支領退休俸人員時,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七條
   等相關規定,辦理停支退休俸(格式如附表)。擇領、兼領月退休
   金或支領一次退休金、養老給付之公務人員,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
   相關規定辦理停止支領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
 7、本會提名投資事業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視需要改派,均依公司
   法規定辦理。
(二)陞遷:
 1、陞任科(組)長以上職務(含職務調整),應先報會同意後發布。
 2、一般職員及工級人員調陞職員由各投資事業機構自行辦理,但須於
   發布之同時副知本會。
(三)退休、辭(免)職:
 1、凡本會安置職員(工)退休、辭(免)職脫離輔導就業者,均需副
   知本會,以利本會安置作業。
 2、退休、辭(免)職後,不得再受聘至本會投資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
   任職。
 3、如合於改辦軍方退休俸、退伍金者,應檢附離職證明,詳填住址,
   由投資事業機構逕函本會辦理恢復軍方給與。

六、新成立之投資事業機構,應就本程序有關事項與民資列入協議或章程。
  已成立之機構,由本會指派之負責代表協調提出董事會追認之。

七、所屬機構投資或本會投資事業轉投資之機構董、監事派免與榮民(眷)
  及國軍遺族安置之比率,比照第四點(一)、(二)辦理。

八、本會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總經理)出國作業程序:
(一)因公出國:
   如考察、訪問、開會、觀摩及接洽、拓展業務等,應將日期、行程、
   地點及任務內容等,函報本會業管處審定後辦理(受邀參加會議者,
   應檢附邀請函),並於返國一個月內提交出國報告(包括出國心得及
   對公司營運革新計與建議等)。
(二)私人事務出國:
   如觀光、探親、探病、奔喪等,運用本會現行首長差假系統,逕於任
   所填具事由、時間等相關資料,由網路傳送人事處後逐級陳、轉、
   會、核之作業流程。
(三)另為免影響公司運作,會薦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可同時出國。

九、依協議由本會指派職務之退休年齡、任期:
(一)經理級或相當層級人員,除由公司會派人員陞任者外,其任職年齡
   以六十歲為上限。超過六十歲擬予留任者,應由投資事業機構逐年
   檢討,並經本會同意,至多留任至六十五歲為止。科長以下人員依
   各投資事業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二)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年齡及任期,依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會派職員退休及資遣相關作業規定,由各公司自行訂定後依規定辦
   理。
(四)退休年齡之認定,按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