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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孤三節慰問作業規定
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立法院 90 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附帶決議辦理
    。
二、依據立法院通過本會年度「榮民遺孤三節慰問」預算案,所辦理之行
    政措施。


貳、目的:
一、為使失依榮民遺孤獲得良好的生長環境與妥善照顧,使亡者安心無慮
    、社會安定溫馨,以培育遺孤蔚為國用。
二、為避免就養榮民亡故後,因停發給與,其遺眷生活頓失依靠,生活失
    據,衍生社會問題,針對清寒遺孤發給三節慰問金,以照顧其生活。


參、慰問對象:
一、榮民夫婦均已亡故,其遺留之未成年子女、雖已成年無工作能力之身
    心障礙子女或仍就讀國內大學 (含) 以下學校之子女。
二、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遺孤之親屬,無力扶養故榮民之未成
    年子女、雖已成年無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子女或仍就讀國內大學 (含
    ) 以下學校之子女,且具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一) 地方政府核發低收入戶證明。
 (二) 地方政府核發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 無工作能力證明。


肆、慰問方式:
    符合慰問對象者,於每年三節 (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 各發放慰問
    金 10,000 元。


伍、作業程序:
一、慰問金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分配各榮服處執行。
二、遺孤或其扶養人 (監護人) 於每年三節前 15 日至各榮服處申請,比
    照急難救助三節慰問方式,登入本會單一窗口便民服務系統。


陸、檢附文件:
一、政府核發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已成年仍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證明文件。


柒、一般規定:
一、本預算係與急難救助同一科目,三個月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請,申請
    書應由受領人簽章。
二、為節省公帑,榮民遺孤經他人收養為其養子女者,三節不再予以慰問
    。
三、榮民子女滿 20 歲者為成年。
四、榮民配偶於生前離婚或死後改嫁,應視遺孤監護權之歸屬認定。
五、無工作能力證明以健保投保類別認定。
六、實際扶養遺孤之親屬 (非榮民配偶) 應檢具扶養事實證明,並填具相
    關訪查紀錄備查。
七、支領遺族半俸者,以每月支領不超過政府公布之基本工資為限。
八、辦理遺孤三節慰問事宜,應確依本作業規定辦理,詳加審查,如有不
    合規定者,除追繳慰問款項外,並查處相關失職責任。
九、各榮服處應於三節後 15 日內辦理結報。
十、本作業規定自核定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