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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案件稽核及評比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所屬榮民服
  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案件之效能,提昇業
  務品質,保障榮民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辦理稽核及評比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每年九月至十一月抽查稽核各榮服處就養案件百分之三十。抽
   查稽核案件中,有未查明資訊或未檢齊資料,致無法依原卷資
   料稽核者,列為複查案件,通知榮服處應限期補正,並據以評
   定分數。
(二)各榮服處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平時陳報本會審核之就養案件
   ,納入評比。
(三)第一款、第二款之評比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計算,每年十二
   月發布檢查缺失及分數,辦理獎懲。

三、就養案件評比按就養案件稽核檢查表(如附件)所列項目檢查,
  內容區分如下:
(一)處理流程時效性。
(二)案卷及資料齊全度。
(三)訪查表詳實度。
(四)全家人口之計算。
(五)所得計算正確性。
(六)財產計算正確性。
(七)整體服務滿意度及重大事項。

四、評比方式及獎懲:
(一)年度案件全數正確者,榮服處首長嘉獎一次,承辦人員由榮服
   處依權責辦理敘獎。
(二)年度案件審核錯誤致需撤銷原處分者,榮服處應主動清查當年
   度類案之審核情形,並於評比結果發布後二週內,將清查及後
   續辦理情形陳核本會,未依規定辦理者,榮服處首長申誡一次
   ,承辦人員由榮服處依權責懲處。
(三)按榮服處類型分為三組,第一組為甲種榮服處,第二組為乙、
   丙種榮服處,第三組為丁、戊種榮服處。各組評比列第一名者
   ,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乙幀。經評比列最後一名,且成績未
   達九十分者,應於評比結果發布後二週內將改善計畫書陳報本
   會,本會派員至該榮服處複核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