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所屬榮民服
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案件之效能,提昇業
務品質,保障榮民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辦理稽核及評比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每年九月至十一月抽查稽核各榮服處就養案件百分之三十。抽
查稽核案件中,有未查明資訊或未檢齊資料,致無法依原卷資
料稽核者,列為複查案件,通知榮服處應限期補正,並據以評
定分數。
(二)各榮服處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平時陳報本會審核之就養案件
,納入評比。
(三)第一款、第二款之評比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計算,每年十二
月發布檢查缺失及分數,辦理獎懲。
三、就養案件評比按就養案件稽核檢查表(如附件)所列項目檢查,
內容區分如下:
(一)處理流程時效性。
(二)案卷及資料齊全度。
(三)訪查表詳實度。
(四)全家人口之計算。
(五)所得計算正確性。
(六)財產計算正確性。
(七)整體服務滿意度及重大事項。
四、評比方式及獎懲:
(一)年度案件全數正確者,榮服處首長嘉獎一次,承辦人員由榮服
處依權責辦理敘獎。
(二)年度案件審核錯誤致需撤銷原處分者,榮服處應主動清查當年
度類案之審核情形,並於評比結果發布後二週內,將清查及後
續辦理情形陳核本會,未依規定辦理者,榮服處首長申誡一次
,承辦人員由榮服處依權責懲處。
(三)按榮服處類型分為三組,第一組為甲種榮服處,第二組為乙、
丙種榮服處,第三組為丁、戊種榮服處。各組評比列第一名者
,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乙幀。經評比列最後一名,且成績未
達九十分者,應於評比結果發布後二週內將改善計畫書陳報本
會,本會派員至該榮服處複核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