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國防醫學院醫學系
畢業公費醫師(以下稱公費醫師)分發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及榮譽國民
之家服務作業,除依本會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及人事法
令相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公費醫師分發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應累計服務六年,其
分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費醫師應先分發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服務四年,並於完成
專科(次專科)醫師訓練後,分發至榮民總醫院分院(以下稱榮總
分院)或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服務二年。
(二)公費醫師於榮總服務四年期間,無法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取得專科
醫師甄審資格者,得於書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後,續留榮民總
醫院訓練,申請延長訓練以一次為限,其延長訓練期間不予採計公
費服務年資,且延長訓練期間以二年為限。
(三)公費醫師分發服務期間,得於書立切結書後,由服務機構依醫療業
務需要選送接受次專科訓練,其訓練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二年
,訓練期間不予採計公費服務年資。
三、公費醫師之分發服務,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榮總應於年度內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適宜分配額度給公
費醫師申請,並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報本會核定後
,公告於各榮總網頁。
(二)應屆畢業之公費醫師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
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按各榮總招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
期、缺額報名甄試;受理報名之醫院應於完成招訓住院醫師甄選程
序後,就錄取之公費醫師,依人事作業程序辦理,並報本會核備;
公費醫師完成報到後,應造冊報本會列管。逾期未完成分發之公費
醫師,由本會逕行核定分發。
(三)役畢公費醫師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者,應
參加退伍當年度各榮總公告住院醫師缺額甄試,並於退伍後一個月
內報到任職,逾期未完成分發者,由本會逕行核定分發。
(四)公費醫師分發榮總服務期滿,輪調榮總分院或榮家繼續服務者,由
本會依所屬醫療機構或榮家業務需要,辦理統一分發作業。
四、公費醫師申請轉院、轉科,其規定如下:
(一)公費醫師分發榮總或榮總分院、榮家服務滿一年,得申請轉調其他
同級榮民醫療機構或榮家服務。申請轉院應經轉調之雙方醫院同意
後,依人事程序辦理,並副知本會。
(二)轉院、轉科前之年資仍納入公費服務年資計算。
五、公費醫師於畢業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展期報到者外,應即依
照規定之日期向分發之醫療機構報到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展緩
服務:
(一)兵役徵集。
(二)患重大疾病,經指定之公立醫院診斷屬實。
(三)依本要點規定得展緩服務。
六、公費醫師如有未報到、無故離職者,分發或服務機構應函報本會處理。
七、公費醫師於服務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展緩服務:
(一)考取國內研究所。
(二)公費出國進修。
申請展緩服務,應經服務機構報會核定。其申請以一次為限,申請期
間不得延長,展緩服務期間不計入公費服務年資。
八、公費醫師服務期滿,應由服務機構審核無誤後,檢附相關服務資料造
冊,函報本會發給醫師證書正本及服務期滿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