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退除役官兵
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並提供學雜費補助,以培
養其專業技能,促進順利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進修補助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二條之退除役官兵,退伍時官階為校級以下者。
加強輔助對象,係前項退除役官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持有地方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三、本作業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為教育部立案國內大專校院開設之下
列班別:
(一)各項推廣教育班。
(二)研究所推廣教育學分班。
(三)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四)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函授班。
四、申請金額及程序如下:
(一)合於第二點之補助對象,得依前點所定之班別申請補助,以補
助八次為限,每年限申請二次。
(二)申請次數,以其結訓(學分)證明或校院出具之完成班別上課
時數證明,併繳費收據,作為核認依據,一次以一班為限。
(三)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每次申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未達
上限者,覈實補助。合於第二點第二項之加強輔助對象者,每
次申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萬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四)申請人應於完成進修,並取得相關證明之二個月內,檢附正式
繳費收據、退除役官兵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結訓(學分)證明
或校院出具之完成班別上課時數證明影本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
影本,向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申請補助。加強輔助
對象之申請補助者及第五點第二項須提出就業需求佐證資料者
,並應檢附符合補助資格之相關資料。
(五)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者,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
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以核發。
五、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人為本會(含所屬機構)職員工。
(二)申請人為本會輔導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本會就學補助及獎勵人
員。
(三)申請補助之班別,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進修費用補助
或減免。
(四)同一班別重覆申請。
(五)申請進修班別不符第三點規定。
(六)申請次數、金額及程序不符第四點規定。
(七)進修班別如畜獸花鳥研習班、瑜珈提斯韻律舞班、電眼美人妝
、中國傳統養生學、爵士有氧、肚皮舞班、塑身班、太極導引
、易經、靜思茶道班、疾病自然療法等,屬自我養生休閒娛樂
或終生學習性質。
(八)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
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第一項第七款班別能提出就業需求佐證資料者,得予補助。
六、經費: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費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