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就業,鼓勵參加就業考試,補助其進修補習費用,提升就業
競爭力,促進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進修補助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
條所定之校級以下退除役官兵。
三、本規定所稱就業考試如下:
(一)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
(二)各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進用考試。
四、本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為政府立案補習班所開設考試類科之班
別。
進修補助費用如下:
(一)參加前點第一款考試到班上課補習之班別性質者,補助金額
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屬函授、購買教材或其他非屬到班上
課補習之課程性質者,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元。
(二)參加前點第二款考試補習者,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元。
申請前項補助,實際繳交費用,未達補助金額上限者,覈實補
助。
五、申請本規定進修補助,得於報名進修補習,並參加就業考試後
二個月內,檢附補習班開立之正式繳費收據、上課證影本(須
有上課班別、科別、授課起迄時間)、退除役官兵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准考證或到考證明影本(需註記全部到考),向各榮
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提出申請。
參加函授班、購買教材或其他非屬到班上課者,得免予檢附上
課證影本。
六、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申
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核發。
七、本規定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以補助四次為限,每年限申請一次。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者。
(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四)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五)現為本會輔導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本會就學補助及獎勵人員。
(六)補習課程繳費收據與其上課證非同一班別。
(七)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無涉。
(八)同一上課證班別重覆申請。
(九)以分年分期付款、補(增)繳或換證之收據申請補助。
(十)進修機構不符第四點第一項規定。
(十一)逾第五點申請期限。
(十二)逾第七點申請補助次數。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
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九、本規定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