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榮民服務處(以下簡
稱榮服處)轄區外住單身、獨居榮民進(退)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
稱榮家)、榮民總醫院及榮民總醫院分院(以下簡稱各級榮院)之財
物、證件、病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均能詳細交接,特訂定本作業規
定。
二、協助聯繫對象:榮服處轄區內之外住單身、獨居無自主能力或委託協助
之榮民(以下簡稱榮民)。
三、聯繫機構:榮服處與榮家、各級榮院。
四、榮民進(退)住榮家作法:
(一)進住:依本會全部及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對象及條件,分別選擇符合
條件及最適合地點,並尊重榮民意願,向該榮家輔導組聯繫進住事
宜,協助完成體檢,準備所需文件(體檢表、平時訪視紀錄等),並
於同意進住後,由榮服處派員於進住時協助繳交證件、財物、健康狀
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等,與該榮家完成交接,並填寫榮民進(退)
住榮家、各級榮院交接表 (以下簡稱交接表,其格式如附件) 。交接表
格一份由榮服處人員攜回,陳核後存檔備查。
(二)退住:進住榮家之榮民退住返回居住地,榮家應函知轄管榮服處,並
於一週內依退住時之榮民狀況填具交接表,核對退住時交接之證件、
財物、健康狀況及特殊記載等;榮民返回居住地後之狀況,榮服處應
派員訪視瞭解。
(三)緊急安置:遇重大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及其他特殊
緊急事件,榮民有緊急安置需求時,得由榮服處向就近之榮家輔導組
申請緊急安置,並填具交接表。如遇有國外或大陸地區返臺外住榮
民,其無戶籍、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或遺失國民身分證、榮譽國民
證者,得先行緊急安置榮家後,並由榮服處協助辦理恢復戶籍及重新
辦理證件事宜。
五、榮民進(退)住各級榮院作法:
(一)進住:榮民因急病需緊急送醫,榮服處應視榮民需求選擇送醫(各級
榮院或其他醫院),送醫時以一一九救護車協助送醫為原則,避免以
私人汽車接送。如送至各級榮院,榮服處應與各級榮院急診室聯繫,
入院時填具交接表,完成證件、財物、病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等交
接。
(二)轉院:榮服處協助榮民自其他醫院轉送各級榮院時,必須與該院急診
室聯繫,填寫交接表,並完成證件、財物、病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
等交接。所使用救護車費用由榮民自付,如無力支付,可依規定向本
會專案申請補助。
(三)退住:
1、返家:榮民自各級榮院返家時,各級榮院應通知轄管榮服處派員前往
交接出院各項資料、證件、財物、病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等,並依
其是否具危險因子列入「特需照顧」,進行訪視服務。
2、死亡:榮民於各級榮院亡故時,榮服處應派員前往確認遺體,會同各
級榮院人員清點遺物,並完成遺物接管,通知合約葬儀商前往處理遺
體及善後事宜。
3、不假離院:各級榮院立即通知轄管榮服處協尋,並由各級榮院社工室
向警察機關報案。
4、轉院:各級榮院除填寫交接表移交接收機構,並於轉院時通報轄管榮
服處。
5、進住榮家:榮民有意願進住榮家時,由榮服處派員協助申請進住,並
依前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住院期間:榮民於住院期間,各級榮院與轄管榮服處聯繫,提供必要
(如救助、就養、證件申請)之協助。
六、一般規定:
(一)榮民進(退)住本會榮家、各級榮院督導事項,由業管處分別督導。
(二)榮民於榮家或各級榮院進住期間,榮家輔導組、各級榮院社工室或相
關單位得聯繫榮服處,聯繫事項及其處理情形登記於聯繫事項管制
簿,陳總幹事以上長官核閱。榮服處處理聯繫事項後,回復榮家、各
級榮院相關單位。
(三)交接表一式三份,移交機構一份,接收機構二份。
(四)交接後各機構對證件、財物保管,應依現行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