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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機構聯繫外住榮民進住退住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輔服字第1060056906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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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榮民服務處(以下簡
  稱榮服處)轄區外住單身、獨居榮民進(退)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
  稱榮家)、榮民總醫院及榮民總醫院分院(以下簡稱各級榮院)之財
  物、證件、病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均能詳細交接,特訂定本作業規
  定。

二、協助聯繫對象:榮服處轄區內之外住單身、獨居無自主能力或委託協助
  之榮民(以下簡稱榮民)。

三、聯繫機構:榮服處與榮家、各級榮院。

四、榮民進(退)住榮家作法:
(一)進住:依本會全部及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對象及條件,分別選擇符合
   條件及最適合地點,並尊重榮民意願,向該榮家輔導組聯繫進住事
   宜,協助完成體檢,準備所需文件(體檢表、平時訪視紀錄等),並
   於同意進住後,由榮服處派員於進住時協助繳交證件、財物、健康狀
   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等,與該榮家完成交接,並填寫榮民進(退)
   住榮家、各級榮院交接表 (以下簡稱交接表,其格式如附件) 。交接表
   格一份由榮服處人員攜回,陳核後存檔備查。
(二)退住:進住榮家之榮民退住返回居住地,榮家應函知轄管榮服處,並
   於一週內依退住時之榮民狀況填具交接表,核對退住時交接之證件、
   財物、健康狀況及特殊記載等;榮民返回居住地後之狀況,榮服處應
   派員訪視瞭解。
(三)緊急安置:遇重大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及其他特殊
   緊急事件,榮民有緊急安置需求時,得由榮服處向就近之榮家輔導組
   申請緊急安置,並填具交接表。如遇有國外或大陸地區返臺外住榮
   民,其無戶籍、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或遺失國民身分證、榮譽國民
   證者,得先行緊急安置榮家後,並由榮服處協助辦理恢復戶籍及重新
   辦理證件事宜。榮眷或遺眷有緊急安置需求時,準用之。

五、榮民進(退)住各級榮院作法:
(一)進住:榮民因急病需緊急送醫,榮服處應視榮民需求選擇送醫(各級
   榮院或其他醫院),送醫時以一一九救護車協助送醫為原則,避免以
   私人汽車接送。如送至各級榮院,榮服處應與各級榮院急診室聯繫,
   入院時填具交接表,完成證件、財物、病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等交
   接。
(二)轉院:榮服處協助榮民自其他醫院轉送各級榮院時,必須與該院急診
   室聯繫,填寫交接表,並完成證件、財物、病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
   等交接。所使用救護車費用由榮民自付,如無力支付,可依規定向本
   會專案申請補助。
(三)退住:
 1、返家:榮民自各級榮院返家時,各級榮院應通知轄管榮服處派員前往
   交接出院各項資料、證件、財物、病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等,並依
   其是否具危險因子列入「特需照顧」,進行訪視服務。
 2、死亡:榮民於各級榮院亡故時,榮服處應派員前往確認遺體,會同各
   級榮院人員清點遺物,並完成遺物接管,通知合約葬儀商前往處理遺
   體及善後事宜。
 3、不假離院:各級榮院立即通知轄管榮服處協尋,並由各級榮院社工室
   向警察機關報案。
 4、轉院:各級榮院除填寫交接表移交接收機構,並於轉院時通報轄管榮
   服處。
 5、進住榮家:榮民有意願進住榮家時,由榮服處派員協助申請進住,並
   依前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住院期間:榮民於住院期間,各級榮院與轄管榮服處聯繫,提供必要
   (如救助、就養、證件申請)之協助。

六、一般規定:
(一)榮民進(退)住本會榮家、各級榮院督導事項,由業管處分別督導。
(二)榮民於榮家或各級榮院進住期間,榮家輔導組、各級榮院社工室或相
   關單位得聯繫榮服處,聯繫事項及其處理情形登記於聯繫事項管制
   簿,陳總幹事以上長官核閱。榮服處處理聯繫事項後,回復榮家、各
   級榮院相關單位。
(三)交接表一式三份,移交機構一份,接收機構二份。
(四)交接後各機構對證件、財物保管,應依現行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