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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中部區域管理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昇榮民醫療體
    系競爭力,確保組織永續發展,落實榮民醫療機構整合政策,特設榮
    民醫療體系中部區域管理會(以下稱中區管理會)。


二、中區管理會由本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榮民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
  分院、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彰化榮譽國民之家、彰化榮民自費安養
  中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及白河榮譽國民之家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有關榮民醫療體系部區域整合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有關榮民醫療體系中部區域整合業務之規範、執行及協調事項。
  (三)有關榮民醫療體系中部區域公務預算、醫療基金之分配及運作事
     項。

三、中區管理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兼任之;置副召
  集人二人,由本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院長及埔里榮民醫院院長兼任
  之,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置委員若干人,由榮民醫療體系中部
  區域各機構首長、副首長及主任秘書兼任之。

四、中區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專員及職員若干人,由榮民醫療
    體系中部區域各機構指派人員兼任之。


五、中區管理會下設工作小組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會臺中榮民
    總醫院指派相關單位主管兼任之。各組置組員若干人,由榮民醫療體
    系中部區域各機構指派人員兼任之。


六、中區管理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各工作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組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
    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七、中區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