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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案件稽核及評比作業規定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所屬榮民服務
  處(以下簡稱榮服處)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依國軍
  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全部供給制安
  置就養案件之效能,提升業務品質,保障榮民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辦理稽核及評比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每月十日前各榮服處及榮家將前一個月核定就養案件名冊送會抽
   查稽核百分之五十,並以年度案件平均數,據以評定分數。
(二)參與本會召開各項訓練課程及回復辦理情形,納入評比。
(三)第一款、第二款之評比分數,各占百分之七十、三十計算,每年
   核定檢查缺失及分數,辦理獎懲。

三、就養案件評比,按就養案件稽核檢查及訓練課程參與情形稽核,內
  容區分如下:
(一)就養案件稽核檢查(每案以一百分為基本分):
   1、稽核案件改變原核准之結果致須追繳就養給付者,以零分計算。
   2、每月稽核案件未依時限送會或缺失須補正資料報會重審者,扣
    十分。
   3、稽核檢查未符合就養法規及相關函釋者,扣一分。
(二)訓練課程參與情形稽核(每年度以一百分為基本分):
   1、訓練課程未派員參與或遲到早退者,扣十分。
   2、榮服處及榮家訓練課程未依期限回復辦理情形或辦理情形無佐
    證資料者,扣二十分。

四、評比方式及獎懲:
(一)年度案件全數正確者,榮服處及榮家首長嘉獎一次,相關承辦人
   員由榮服處及榮家依權責辦理敘獎。
(二)案件審核錯誤致需撤銷原處分者,於評比結果發布後二週內,將
   後續辦理情形陳核本會,未依規定辦理者,榮服處及榮家首長申
   誡一次,相關承辦人員由榮服處及榮家依權責懲處。
(三)類型分為四組,第一組為甲種榮服處,第二組為乙、丙種榮服處
   ,第三組為丁、戊種榮服處,及第四組為榮家。各組評比列第一
   名者,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乙幀。成績未達九十分者,應於評
   比結果發布後二週內將改善計畫書陳報本會,本會派員至該榮服
   處及榮家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