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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公務預算病床收住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健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榮
    民醫院(以下簡稱榮院)公務預算病床之管理機制,以提昇榮民長期
    照護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對象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以下稱就養榮民)。
(二)玉里榮院貧困無依榮民(遺)眷(已簽奉核定)。
(三)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單身榮民。
(四)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單身榮民。
(五)退役少校(含)以下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有眷榮民。
(六)其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申請入住者,榮院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
    報會核准。


三、入住條件:未具傳染性疾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入住:
(一)罹患慢性病經醫師診斷需要長期醫療護理者。
(二)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障礙經評估屬中度失能以上(三至四項 ADLs 失
      能項目者)。
(三)醫院出院後經醫師診斷仍需持續照護者。
(四)需使用慢性呼吸器。


四、退住或轉出條件:經醫師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辦理退住或轉
    出:
(一)病情不穩定需急性住院醫療。
(二)生活活動功能提升至輕度失能以上(一至二項 ADLs 失能項目者)
      。但氣切管、鼻胃管未拔除者,不在此限。
(三)病癒。


五、作業流程:
(一)入住:
      1.榮民經醫師評估,符合進住公務預算病床條件時,榮院即通知家
        屬、親友或其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榮民服務處(
        以下稱榮服處)到院辦理入院事宜。
      2.入住前應先由本人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如附件一,再辦理入
        住手續。
      3.本人無法書寫時,得由其指定家屬或聯絡人或所屬榮家(自費安
        養中心)、榮服處人員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
(二)退住或轉出:經醫師於每月診察,符合退住或轉出條件者,即應辦
      理退住或轉出。
(三)轉介:經醫師診察符合退住或轉出條件,內住就養榮民則由榮家(
      自費安養中心)接回或協助安置,外住就養榮民由榮服處或榮民親
      友協助返家、或轉介至會屬榮院附設自費護理之家。
(四)入住、退住、轉介流程及說明:如附表二。


六、伙食費:
(一)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榮民應每月按規定繳交伙食費。
(二)內住就養榮民住院期間,榮家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費用,並
      於該各榮民出院時清繳所有伙食費用。
(三)外住就養榮民住院期間,由榮服處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費用
      ,並於該榮民出院時清繳所有伙食費用。
(四)非就養榮民住院期間,榮民醫院應於每月五日至八日蒞各病房發放
      伙食欠繳通知單直接交付病患或通知病患家屬繳交,仍未繳交者,
      榮院應予催繳。


七、照顧服務員(以下稱照服員):
(一)各公務預算病床所需照服員之甄選、訓練、督導、考核、獎懲、福
      利與權益等,悉依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輔陸字第○○九二○
      ○○一八一七號函頒「榮民醫院暨榮譽國民之家照顧服務員管理規
      定」辦理。
(二)第二點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入住公務預算病床,如需照服員協助處
      理日常生活,應自行僱用。
(三)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如擬自請照
      服員看護,限由其本人或家屬提出申請,經醫護人員評估病情後,
      內住就養榮民需轉知榮家同意、外住榮民經家屬或榮服處同意由輔
      導人員簽證,並簽具自願書如附件二,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自費照服員之勞務費以當年度「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作業規範為
      準(收費標準合約期間不得變更),各榮院應於申請入院時詳為說
      明。
(五)團體照服員不得與自費照服員相互流用,擔任團體照服員至少三個
      月,始得擔任自費照服員。
(六)團體照服員照顧服務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就養榮民,其照顧服務費
      由各榮院每月檢附團體照服員資料、床位分布情形、公務預算病床
      榮民名冊,向本會申請公務預算補助。各榮院每月申請之團體照服
      員人數,不得超出公務預算病床核定數之五分之一。


八、權益保障:
(一)各榮院應建立及提供各種管道接受意見反應與建言(如設立意見箱
      、書面意見反應處、申訴電話、傳真、網路郵址),並由權責單位
      負責處理。
(二)本規定生效前,現有榮民中,不符入住或達退住、轉介條件者,應
      採個案勸導處理方式,改住自費護理之家或返(榮)家居住,並將
      處理情形每季報會。


九、權責區分:
(一)會本部:
      1.第一處:督導榮服處辦理外住就養榮民之轉介、送醫相關事宜。
      2.第二處:督導榮家辦理內住就養榮民之轉介、送醫相關事宜。
      3.第六處:督導榮院辦理符合公務預算病床入住榮民之就醫相關事
        宜。
(二)會屬機構:
      1.榮家:協助內住就養榮民送醫與轉診、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
        食費用並於出院時清繳所有費用、內住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發放
        、定期辦理入住榮民關懷慰問、協助退住(出院)榮民返回榮家
        。
      2.榮服處:
     (1)協助外住就養榮民送醫與轉診、每月與榮院結算伙食費用進行
          扣繳或通知家屬繳交費用、外住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發放、定
          期進行住院榮民關懷慰問、協助退住(出院)榮民返家或轉介
          至附設自費護理之家。
     (2)非就養榮民辦理申請入住時,另應附輔導訪視紀錄,確認符合
          入住條件。
      3.榮院:
     (1)協助辦理入住手續、安排床位、配合榮家或榮服處進行伙食費
          用如期繳交。
     (2)社工(輔導)人員應協助符合入住條件之榮民入(退)住,凡
          經查核不符入住條件者應協助。


十、一般規定:
(一)符合入住條件而榮院公務預算病床皆無空床時,可先行協助安置其
      他榮院公務預算病床。
(二)符合退住條件,不願配合退住或轉出時,應採個案勸導處理方式,
      改住自費護理之家或返(榮)家居住。
(三)各榮院應將入住公務預算病床榮民名冊如附件三,於每月六日前報
      會備查。
(四)精神病經醫師診斷其精神症狀穩定,或因失智需長期療養,或肺結
      核需住院者,以安排入住玉里或灣橋榮院或榮家失智專區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