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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院超額基金管理與運用規定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所屬榮民總醫院超額基金之管理及運
  用,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院經營績效獎金核發
  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超額基金管理與運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金中百分之四十分配予主治醫師,其中百分之五十平均定額分配各
   主治醫師,剩餘百分之五十則按主治醫師個別累計超限醫師費比例計
   算。
(二)基金中百分之十二分配予住院醫師。
(三)基金中百分之十八核發予醫師以外員工,依績效點數計算。
(四)基金中百分之二十供資助醫師進修與醫學研究專用,其中分列五項獎
   勵項目:研究論文獎勵、醫療創新與績優教學訓練獎勵、師資獎勵、
   出國開會、進修補助及短期研習、其他。
(五)基金中百分之十為院長運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