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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院超額基金管理與運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050038048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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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所屬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各榮總)
  超額基金之管理及運用,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
  院經營績效獎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超額基金分配方式:
(一)基金中百分之四十分配予主治醫師。
(二)基金中百分之十二分配予住院醫師。
(三)基金中百分之十八核發予醫師以外員工。
(四)基金中百分之二十供資助醫師進修與醫學研究專用,其中分列五項獎
   勵項目:研究論文獎勵、醫療創新與績優教學訓練獎勵、師資獎勵、
   出國開會、進修補助及短期研習、其他。
(五)基金中百分之十為院長運用部分。

三、超額基金之分配由各榮總訂定評核標準,並經績效評估管理會管理及審
  核。各榮總院長支領前點第五款獎金,應報會核定。

四、超額基金得依需求控留及循環運用,不受年度限制,並應納入各榮總會
  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