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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退除役官兵
  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並提供學雜費補助,以培
  養其專業技能,促進順利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進修補助對象,為校級以下領有榮譽國民證之退除
  役官兵。
  加強輔助對象,係前項退除役官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持有地方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三、本作業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為教育部立案國內大專校院開設之下
  列班別:
(一)各項推廣教育班。
(二)研究所推廣教育學分班。
(三)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四)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函授班。


四、申請金額及程序如下:
(一)合於第二點之補助對象,得依前點所定之班別申請補助,以補
   助八次為限,每年限申請二次。
(二)申請次數,以其結訓(學分)證明或校院出具之完成班別上課
   時數證明,併繳費收據,作為核認依據,一次以一班為限。
(三)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每次申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未達
   上限者,覈實補助。合於第二點第二項之加強輔助對象者,每
   次申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萬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四)申請人應於完成進修,並取得相關證明之二個月內,檢附正式
   繳費收據、榮民證影本、結訓(學分)證明或校院出具之完成
   班別上課時數證明影本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各榮民服
   務處(以下稱榮服處)申請補助。加強輔助對象之申請補助者
   及第五點第二項須提出就業需求佐證資料者,並應檢附符合補
   助資格之相關資料。
(五)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者,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
   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以核發。

五、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
(一)申請人為本會(含所屬機構)職員工。
(二)申請人為本會輔導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本會就學補助及獎勵人
   員。
(三)申請補助之班別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進修費用之補
   助或減免者。
(四)同一班別重覆申請。
(五)申請進修機構或班別不符第三點規定。
(六)申請次數、金額及程序不符第四點規定。
(七)進修班別如畜獸花鳥研習班、瑜珈提斯韻律舞班、電眼美人妝
   、中國傳統養生學、爵士有氧、肚皮舞班、塑身班、太極導引
   、易經、靜思茶道班、疾病自然療法等,屬自我養生休閒娛樂
   或終生學習性質者。
(八)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補助,本會受理機構不予補助,
   已補助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第七款班別能提出就業需求佐證資料者,得予補助。


六、經費: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費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