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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案件稽核及評比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強化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
        安置辦法,辦理榮民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案件之效能,以提昇業
        務品質,保障榮民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每年9月至11月辦理稽核及評比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抽查稽核各榮服處就養案件百分之三十。
(二)發布檢查缺失及分數,並辦理評比,以各榮服處疏失案件數所
            扣分數為基準,辦理獎懲。

三、就養案件評比按就養案件稽核檢查表(如附件)所列項目檢查,
        內容區分如下:
(一)處理流程時效性。
(二)案卷及資料齊全度。
(三)訪查表詳實度。
(四)全家人口之計算。
(五)所得計算正確性。
(六)財產計算正確性。
(七)整體服務滿意度及重大事項

四、評比方式及獎懲:
(一)年度案件全數正確者,各榮服處首長嘉獎一次,承辦人員由榮
            服處依權責獎勵,另依件數多寡排定名次(件數多者名次在前)
            ,前三名之榮服處頒發「獎座」乙座表揚。
(二) 年度案件審核錯誤致影響榮民權益且須追繳就養給付者,各榮
             服處首長申誡一次,承辦人員由榮服處依權責懲處。
(三) 年度案件錯誤且評比分數最末位之榮服處,應將改善計畫書陳
             核本會,由本會派員至該榮服處複核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