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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未設政風單位之所屬
  機構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遴選品德端正,身分相當,且具有工作
  熱忱之幹部協辦政風工作,期能有效推展廉政倫理與保密安全工作,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設置對象:
(一)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一級所屬機關(構)。
(二)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二級所屬機關(構),認有設置協辦政風需要
   者。

三、遴選條件:
(一)品德端正、操守廉潔。
(二)工作熱忱、勇於任事。
(三)反應機敏、敬業合群。

四、設置程序:
1、人員遴選:
(1)由各所屬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構)首長,就本機關(構)副首長
   、總幹事、一級主管或專員、輔導員(含)以上之績優人員中,由
   首長推薦適當人員報會審核。
(2)如前述職務均無適當人選,得事先敘明理由,協調本會政風處同意
   後,以七職等以上績優之職員協辦。
(3)擔任採購營繕工程及易滋弊端業務承辦人員(不含業務督導人員)
   ,不得協辦政風工作。
(4)薦選人員至少在機關服務任滿半年以上,或近三年考績至少有一次
   考列甲等,及一年內無懲處紀錄者。
2、核派程序:對符合推薦基本條件者,由機關(構)首長填具推薦表(
  格式如附表一)報本會複審核定後,以行政命令發布。
3、任期規定:
(1)協辦政風業務人員一經本會核定,任期以兩年為原則,非因調離原
   機關(構)或個人工作意願、工作績效等特殊因素,並報經本會核
   定者,不得任意更換協辦人員。
(2)表現良好者,得續任乙次,最多以不超過四年為原則;如任期內獲
   選二次本會績優協辦政風人員者,可不受任期限制,得予連任。
4、職務訓練:
(1)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於核定生效日後,應至本會政風處實施職務訓練
   乙天,課程內容由政風處另定之。
(2)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每年均須參加本會辦理之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
   會,以增進協辦政風人員工作觀念與知能。

五、工作職掌:
  政風工作協辦人員職掌為承本機關(構)首長之命,並接受上級政風
  單位之指導,及地區政風責任區輔導,協辦下列事項:
(一)廉政法令宣導。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
   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登錄及諮詢事項。
(三)協助機關首長查察單位不良風氣、蒐集員工反映意見及自主性業務
   稽核等事項,適時提供興利防弊具體改善措施。
(四)處理機關保密、安全有關預防工作事項。
(五)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機關(構)安全及政風狀況之掌握、反映、通報與協處。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之諮詢事項。
(八)接受地區政風工作責任區負責機構之案件調查、業務訪問、業務稽
   核及工作輔導等事宜。
(九)機關(構)首長或上級政風單位臨時交辦預防貪瀆事項。

六、工作考核:
(一)定期考核:每半年由地區政風工作責任區負責考評乙次(考評表如
   附表二)。
(二)個案獎勵:協辦政風業務人員主動發掘單位弊端或能機先防制單位
   貪瀆不法及影響安全事件於未然者,由各政風工作責任區薦報或由
   本會主動專案辦理獎勵事宜。
(三)績優表揚:
 1、每年定期實施工作督考,配合辦理績優機關(構)首長與協辦政風
   業務人員獎勵,行政獎勵人數以不超過現有協辦政風業務人員總額
   百分之十五(專案獎點),並依前揭工作督考成績及平時績效評核
   ,辦理選拔績優協辦政風業務人員,經本會「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
   小組委員會」審議後,核定為績優協辦政風業務人員,由本會頒發
   獎狀乙幀獎勵。
 2、績優協辦政風業務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
(1)當年度接受本會年度政風工作督考評比,績效評定優等者。
(2)擔任協辦政風工作連續滿半年以上者。
(3)品德操守良好,工作負責認真,最近兩年未受任何處分者。
(4)執行防弊工作,能有效預防或杜絕貪瀆不法情事發生,而有具體事
   實者。
(2)主動提出廉政興革建議,有助於單位風氣之改善,並能促進單位內
   部團結進步者。
(四)懲處規定: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如涉有貪瀆不法、品德、言行不檢、
   有失立場、工作執行偏頗或不力等情,致無法適任現職者,將視情
   節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外,並得由機關(構)首長或由地區政風工
   作責任區政風主管建議本會核定,或由本會逕予解除協辦政風工作。

七、相關經費由年度政風業務費用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