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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
  礙重建及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費用之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醫療輔助器具(以下稱醫療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
        生理機能障礙者,改善生活自理能力之非具積極治療性器具。


三、本要點所定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具項目、辦理方式、申請資格、申
  請間隔年限、應備文件(資料)及受理機構,詳如附表。

四、符合附表所定申請資格者,應檢附榮民證(義士證)正反面影本,並
        備齊載有申請醫療輔具項目之診斷書等相關證明資料,向各該機構申
        請;申請人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
        ,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五、本要點各項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所需費用,由本會編列
        預算支應。
        同一醫療輔具申請補助後,於其申請間隔年限屆滿之前,不得向本會
        或其他政府機關重複申請。
        同功能性醫療輔具於規定期限內,限申請一項。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規定申請輔具者
        ,其輔具使用年限依原規定辦理。

六、凡以詐欺、重複申請補助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身心障礙重建或醫療輔
  具費用補助者,受理機構得不予重建、補助或停止重建補助,已重建
  、補助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