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供高齡及身心障礙之
退除役官兵所需輔助器具(以下稱輔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身體機能損傷者,改善或維護
身體功能、構造,幫助達到活動及各種功能目的,或便利其照顧者照
顧之器具。
三、本要點所定輔具項目、辦理方式、申請資格、申請間隔年限、應備文
件(資料)及受理機構,詳如附表。
四、符合附表所定申請資格者,應備齊載有申請輔具項目之診斷書等相關
證明資料,向各該機構申請;申請人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
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
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五、本要點各項輔具補助所需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同一輔具申請補助後,於其申請間隔年限屆滿之前,不得向本會或其
他政府機關重複申請。
同功能性輔具於規定期限內,限申請一項。
六、凡以詐欺、重複申請補助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輔具費用補助者,受理
機構得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