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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100070481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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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供高齡及身心障礙之
  退除役官兵所需輔助器具(以下稱輔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身體機能損傷者,改善或維護
  身體功能、構造,幫助達到活動及各種功能目的,或便利其照顧者照
  顧之器具。

三、本要點所定輔具項目、辦理方式、申請資格、申請間隔年限、應備文
  件(資料)及受理機構,詳如附表。

四、符合附表所定申請資格者,應備齊載有申請輔具項目之診斷書等相關
  證明資料,向各該機構申請;申請人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
  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
  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五、本要點各項輔具補助所需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同一輔具申請補助後,於其申請間隔年限屆滿之前,不得向本會或其
  他政府機關重複申請。
  同功能性輔具於規定期限內,限申請一項。

六、凡以詐欺、重複申請補助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輔具費用補助者,受理
  機構得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