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激勵服務機構服務人員
工作士氣,提昇服務品質及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負責服務體系業務承辦人、訪視榮民暨遺眷工
作之員工及社區志願服務組長、服務員。
三、績優服務人員遴選條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各款規定,並具有特定
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
2、員工任職本會滿三年,且最近三年考績考列二次甲等以上,社區志
願服務組長、服務員連續三年考核均在八十分以上。
3、擔任服務區訪問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
4、所負責之服務區最近一年榮民未發生重大危安事故。
5、三年內未獲得本項獎勵。
(二)特定條件:
1、服務照顧或訪問榮民(眷)著有績效,經媒體報導表揚,有助提昇
本會形象者。
2、因有效預防或疏處,避免榮民(眷)發生危安事故,有具體事實者
。
四、績優服務人員由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推薦,員工及社區志
願服務人員各一人,如員工或社區志願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
得再增加一人,並於每年十一月五日前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表),
送本會評選;逾期未推薦單位,以棄權論。
五、本會組成評選小組,依評選標準,每年評選一次,以每榮服處員工及
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各一人為原則,並視薦報人員事蹟酌予增減。
六、評選標準如下:
(一)訪問服務區榮民(眷)工作狀況占百分之四十。
(二)服務照顧榮民(眷)優良事蹟占百分之三十。
(三)服務機構近三年年度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表率占百分之十。
七、經遴選為績優服務人員者,本會頒發獎牌(座)乙面(座)。員工由
本會於月會時頒發,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納入本會年度績優志工表揚大
會時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