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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機構績優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激勵服務機構服務人員
  工作士氣,提昇服務品質及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負責服務體系業務承辦人、訪視榮民暨遺眷工
  作之員工及社區志願服務組長、服務員。

三、績優服務人員遴選條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各款規定,並具有特定
  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
 2、員工任職本會滿三年,且最近三年考績考列二次甲等以上,社區志
   願服務組長、服務員連續三年考核均在八十分以上。
 3、擔任服務區訪問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
 4、所負責之服務區最近一年榮民未發生重大危安事故。
 5、三年內未獲得本項獎勵。
(二)特定條件:
 1、服務照顧或訪問榮民(眷)著有績效,經媒體報導表揚,有助提昇
   本會形象者。
 2、因有效預防或疏處,避免榮民(眷)發生危安事故,有具體事實者
   。


四、績優服務人員由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推薦,員工及社區志
  願服務人員各一人,如員工或社區志願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
  得再增加一人,並於每年十一月五日前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表),
  送本會評選;逾期未推薦單位,以棄權論。

五、本會組成評選小組,依評選標準,每年評選一次,以每榮服處員工及
  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各一人為原則,並視薦報人員事蹟酌予增減。

六、評選標準如下:
(一)訪問服務區榮民(眷)工作狀況占百分之四十。
(二)服務照顧榮民(眷)優良事蹟占百分之三十。
(三)服務機構近三年年度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表率占百分之十。

七、經遴選為績優服務人員者,本會頒發獎牌(座)乙面(座)。員工由
  本會於月會時頒發,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納入本會年度績優志工表揚大
  會時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