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發各生產事
業機構之經營,以期增加收益,有助國家經濟建設;並充裕國軍退除
役官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安置基金)財源,共謀事業之發
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納入安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為適
用對象。
三、各機構因經營管理績效良好,年度決算經審定,賸餘達法定預算並超
過應計投資報酬者,就其超過部分發給營運獎金;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營運獎金:旨在酬庸一般員工辛勞,授權各機構首長,於可發
營運獎金額度扣除特別績效獎金後之餘額,依第五點第二項所定月
支薪額計算基準,於年度決算審定後發給之,最高以二個月薪額為
限。
(二)特別績效獎金:旨在激勵對事業經營具特別貢獻之員工,授權各機
構首長,於可發營運獎金額度提撥百分之十作為特別績效獎金,按
該員工工作績效核發之。但收取設施委外經營權利金達成賸餘目標
者,不得核發。
前項應計投資報酬之計算,係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固定利
率(以年息百分之二點五為下限)乘安置基金平均投資額(期初加期
末餘額除以二)。
四、當年度賸餘之計算,應按決算審定結果,並考量下列相關因素所導致
之增減數後計算之:
(一)處理資產部分:處理資產之賸餘不得計列。
(二)公務預算或安置基金補助款不得計列。
(三)當年度預算中未編列之項目:
1.當年度本會因政策考量將累積賸餘抽繳安置基金而減少之利息收
入。
2.辦理移轉民營先期專案裁減,所支付之人員資遣費及權益補償金
。但應扣除當年度原編資遣費預算數及因專案裁減所節省之用人
費用。
3.當年度經本會核定之政策項目。
五、一般營運獎金發給對象如下:
(一)依法進用(包括任用)之職員、技工、工友。
(二)應營運需要進用之臨時人員。
月支薪額計算基準如下:
(一)職員、技工、工友: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計發
。
(二)臨時人員:依據契約所定月支待遇計發。
(三)計件(時)工:比照月薪制換算計發。
六、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一般營運獎金分別予以減發或不發:
(一)每記申誡一次,減發百分之十。
(二)每記過一次,減發百分之三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停發:
1.記大過一次或全年累積達一大過。
2.受降級、降職或減俸處分。
3.受刑事處分而仍留職。
4.年度考績核列丙等。
(四)退職、辭職、資遣、進修、調職、入營服役或在職死亡者,按實際
在職日數比率計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
1.受處分離職。
2.工級人員辭職,在該經營期間內實際工作不足六個月。
3.在職死亡人員無遺眷。
(五)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按日減發。但病假超過規定日數者,得按實
際服勤日數比率計發。
(六)公假超過三個月:按日減發。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按日減發者,每日照應得數三十分之一計算。
受懲處而在同一經營期間另有獎勵者,得抵銷之。
七、獎金支出憑證,應書明受領人之級職、姓名、受領金額、附記等;發
放後,由各機構妥為保管,備本會隨時查核。
八、各機構有關人員辦理獎金核發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依法嚴懲;其涉
公款損失者,並負連帶賠償之財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