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因應政府積極開放兩岸
人民交往互動,以各直航點航空站所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
之機動服務人力,協助直航包機往返兩岸之榮民(眷),特訂定本要
點。
二、機動服務方式如下:
(一)各直航點航空站及榮服處分配服務範圍:
1、臺北國際航空站:臺北市榮服處。
2、桃園國際航空站:桃園縣榮服處。
3、臺中航空站:臺中市榮服處。
4、高雄國際航空站:高雄市榮服處。
5、花蓮航空站:花蓮縣榮服處。
6、臺東航空站:臺東縣榮服處。
7、金門航空站:金門縣榮服處。
8、馬公航空站:澎湖縣榮服處。
(二)服務時間:自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每週五至次週一計四個全天。
週六、日非上班時間,由榮服處值勤人員於接獲通知後轉知機動服
務人員。
(三)榮服處指派輔導員及服務組長各一人組成機動服務人力,於內政部
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各航空站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通知後,立即
派員協處。
(四)服務內容:
1、協助榮民(眷)突發或緊急事件之轉介事項。
2、協助航空站疏導、勸離榮民(眷)滯留航空站之作業。
3、協助航空站處理榮民(眷)權益維護之事項。
4、其他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要求協助配合之事項。
三、一般規定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各目之榮服處應主動與分配服務之航空站簽訂服務支援
協定書(格式如附件一),並將協定書報本會備查。
(二)各榮服處派遣機動人力外出服務,應建立簽到冊,並於翌日七時前
,由值勤人員依附件二格式填入服務情形,電傳回報本會備查。
(三)值班交接時應將服務事項或待服務事項列入重點交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