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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應兩岸直航包機機動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輔服字第103009917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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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因應政府積極開放兩岸
  人民交往互動,以各直航點航空站所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
  之機動服務人力,協助直航包機往返兩岸之榮民(眷),特訂定本要
  點。

二、機動服務方式如下:
(一)各直航點航空站及榮服處分配服務範圍:
 1、臺北國際航空站:臺北市榮服處。
 2、桃園國際機場:桃園市榮服處。
 3、臺中航空站:臺中市榮服處。
 4、高雄國際航空站:高雄市榮服處。
 5、花蓮航空站:花蓮縣榮服處。
 6、臺東航空站:臺東縣榮服處。
 7、金門航空站:金門縣榮服處。
 8、馬公航空站:澎湖縣榮服處。
(二)服務時間:自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每週五至次週一計四個全天。
   週六、日非上班時間,由榮服處值勤人員於接獲通知後轉知機動服
   務人員。
(三)榮服處指派輔導員及服務組長各一人組成機動服務人力,於內政部
   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各航空站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通知後,立即
   派員協處。
(四)服務內容:
 1、協助榮民(眷)突發或緊急事件之轉介事項。
 2、協助航空站疏導、勸離榮民(眷)滯留航空站之作業。
 3、協助航空站處理榮民(眷)權益維護之事項。
 4、其他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要求協助配合之事項。

三、一般規定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各目之榮服處應主動與分配服務之航空站簽訂服務支援
   協定書(格式如附件一),並將協定書報本會備查。
(二)各榮服處派遣機動人力外出服務,應建立簽到冊,並於翌日七時前
   ,由值勤人員依附件二格式填入服務情形,電傳回報本會備查。
(三)值班交接時應將服務事項或待服務事項列入重點交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