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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規範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院臺榮字第○九五○○二三五三三函
    覆本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意見辦理。


二、聯絡協調服務經費來源:
    工作經費由年度預算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輔導管理」聯絡協調費
    用項下支應。


三、聯絡協調服務經費用途:
(一)各地區辦理首長聯繫會報、「與民有約」座談會,主任委員(代理
      人,以下同)於會後訪視、接見地區榮民(眷),每次訪視三至五
      位。(本會若無特別安排時,地區訪視行程、對象由當地服務機構
      安排)
(二)民俗、紀念、慶典或特定節日,巡視、聯絡、拜會服務照顧榮民(
      眷)具成效之地方社福團體或機關首長、士紳政要。
(三)為因應地區突發之災害(難),且在本會行政作業不及救援情況下
      ,由主任委員或指派專人辦理協請地方機關(團體)救助之聯絡協
      調工作。
(四)體念榮民以會為家之情感,其喜慶祝賀、往生弔唁,由機關名義辦
      理。
(五)為厚植對榮民(眷)服務照顧力量,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
      服務地區之社福團體(機構),渠辦理年會、會慶或有關全會會務
      之紀念、訓練、活動與會議時,以機關名義派員出席指導,並視實
      際情況贊助彩品。
(六)服務機構辦理單位慶典紀念、集會座談等活動,須與服務地區內社
      福團體(機構)聯誼事項。
(七)服務地區之社福團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重要幹部及榮民眷傷殘
      罹病住院慰問。
(八)榮民(眷)急病接送、因案遣送、或其他特殊、緊急情況,需要本
      會聯絡、協調(助)、服務時,所需必要相關支出費用。


四、使用範圍:
(一)喜慶:喜幛、花籃、中堂、盆花、生日蛋糕、雞精、水果禮盒及其
      他應景禮品。
(二)喪葬:輓聯、花籃、花圈、盆花及其他殯葬禮儀物品。
(三)住院:盆花、雞精、水果禮盒及其他營養食品。
(四)訪視:餐盒、日用食品與清潔品。
(五)其他足資表示祝賀、慰問或弔唁之適當禮俗物品。


五、支用標準:
(一)喜幛每幅五百元為限。
(二)花籃每對一千五百元為限。
(三)中堂(裱框、捲軸)每幅八百元為限。
(四)盆花每盆一千五百元為限。
(五)生日蛋糕、水果禮盒每份一千元為限。
(六)雞精每盒一千元為限。
(七)其他時令、營養食品每份不逾一千元為限。
(八)輓聯每幅三百元為限。
(九)花圈每對五百元為限。
(十)救助送餐每份一百元。
(十一)祝賀榮民百歲誕辰紀念金牌每只三萬元(一兩重)為限。
(十二)其他品項(彩品),每份均不得超過一千元為限。


六、權責劃分:
(一)執行本工作所需採購品項,由第一處簽擬。
(二)本會聯絡協調服務與工作所需物品,由第九處辦理。
(三)各服務機構由辦理服務工作部門負責執行全般工作,並協助會本部
      執行對散居榮民(遺眷)之聯絡服務工作。


七、作業程序:
(一)聯絡協調服務之對象,第一處簽奉核准後,由主任委員親往祝賀、
      慰問、弔唁致意。
(二)各服務機構對榮民聯絡服務工作,依據現行「服務機構加強外住榮
      民暨遺眷訪查及督導考評要點」辦理,將訪視所見情形,簽陳機關
      首長核示後執行。
(三)經費結報於辦理完畢後二週內,辦理結報作業,如有不符支用部分
      ,將逕予剔除,不予核銷。
(四)各服務機構應積極要求各責任區輔導、服務人員,發掘服務區內符
      合本作業要點之服務對象,主動聯絡服務。


八、各支用經費結報,悉依現行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