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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輔服字第1020085431B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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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院臺榮字第○九五○○二三五三三函
    覆本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意見辦理。


二、聯絡協調服務經費來源:
    工作經費由年度預算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輔導管理」聯絡協調費
    用項下支應。


三、聯絡協調服務經費用途:
    (一)各地區辦理首長聯繫會報、「與民有約」座談會,主任委員(代理
          人,以下同)於會後訪視、接見地區榮民(眷),每次訪視三至五
          位。(本會若無特別安排時,地區訪視行程、對象由當地服務機構
          安排)
    (二)民俗、紀念、慶典或特定節日,巡視、聯絡、拜會服務照顧榮民(
          眷)具成效之地方社福團體或機關首長、士紳政要。
    (三)為因應地區突發之災害(難),且在本會行政作業不及救援情況下
          ,由主任委員或指派專人辦理協請地方機關(團體)救助之聯絡協
          調工作。
    (四)體念榮民以會為家之情感,其喜慶祝賀、往生弔唁,由機關名義辦
          理。
    (五)為厚植對榮民(眷)服務照顧力量,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
          服務地區之社福團體(機構),渠辦理年會、會慶或有關全會會務
          之紀念、訓練、活動與會議時,以機關名義派員出席指導,並視實
          際情況贊助彩品。
    (六)服務機構辦理單位慶典紀念、集會座談等活動,須與服務地區內社
          福團體(機構)聯誼事項。
    (七)服務地區之社福團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重要幹部及榮民眷傷殘
          罹病住院慰問。
    (八)榮民(眷)急病接送、因案遣送、或其他特殊、緊急情況,需要本
          會聯絡、協調(助)、服務時,所需必要相關支出費用。


四、使用範圍:
    (一)喜慶:喜幛、花籃、中堂、盆花、生日蛋糕、雞精、水果禮盒及其
          他應景禮品。
    (二)喪葬:輓聯、花籃、花圈、盆花及其他殯葬禮儀物品。
    (三)住院:盆花、雞精、水果禮盒及其他營養食品。
    (四)訪視:餐盒、日用食品與清潔品。
    (五)其他足資表示祝賀、慰問或弔唁之適當禮俗物品。


五、支用標準:
    (一)喜幛每幅五百元為限。
    (二)花籃每對一千五百元為限。
    (三)中堂(裱框、捲軸)每幅八百元為限。
    (四)盆花每盆一千五百元為限。
    (五)生日蛋糕、水果禮盒每份一千元為限。
    (六)雞精每盒一千元為限。
    (七)其他時令、營養食品每份不逾一千元為限。
    (八)輓聯每幅三百元為限。
    (九)花圈每對五百元為限。
    (十)救助送餐每份一百元。
    (十一)祝賀榮民百歲誕辰紀念金飾每只三萬元為限。
    (十二)其他品項(彩品),每份均不得超過二千元為限。

六、權責劃分:
    (一)執行本工作所需採購品項,由第一處簽擬。
    (二)本會聯絡協調服務與工作所需物品,由第九處辦理。
    (三)各服務機構由辦理服務工作部門負責執行全般工作,並協助會本部
          執行對散居榮民(遺眷)之聯絡服務工作。


七、作業程序:
    (一)聯絡協調服務之對象,第一處簽奉核准後,由主任委員親往祝賀、
          慰問、弔唁致意。
    (二)各服務機構對榮民聯絡服務工作,依據現行「服務機構加強外住榮
          民暨遺眷訪查及督導考評要點」辦理,將訪視所見情形,簽陳機關
          首長核示後執行。
    (三)經費結報於辦理完畢後二週內,辦理結報作業,如有不符支用部分
          ,將逕予剔除,不予核銷。
    (四)各服務機構應積極要求各責任區輔導、服務人員,發掘服務區內符
          合本作業要點之服務對象,主動聯絡服務。


八、各支用經費結報,悉依現行會計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