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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級榮院首長暨副首長績效考評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一、為考評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各級榮
  院年度經營效果,促進業務發展,提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各級榮院首長、副首長。

三、考評項目:

  (一)經營績效:

    1、附加價值生產力。

    2、營運自足率。

(二)政策配合

(三)行政管理效能與醫療服務品質:

  1、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年度工作績效考評結果)。

  2、提升服務滿意度。

(四)特別加分事項。

           四、評分標準如下(評分標準表如附表):

         (一)經營績效(配分50分):

                     以「附加價值生產力」與「營運自足率」二項為計分標準。

    1、「附加價值生產力」指當年「本期損益+用人費用(含契僱)」÷「用人費用(含契僱)」,配分計25分。

 

級距

分數

1.10以上

25

1.05以上,未達1.10

24

1.00以上,未達1.05

23

0.95以上,未達1.00

22

0.90以上,未達0.95

21

未達0.90

20

    2、「營運自足率」指當年「(業務收入-公務補助+業務外收入)÷(業務支出-獎勵金-不開業獎金+業務外支出)」,配分計25分。

 

級距

分數

1.10以上

25

1.05以上,未達1.10

24

1.00以上,未達1.05

23

0.95以上,未達1.00

22

0.90以上,未達0.95

21

未達0.90

20

 

            (二)政策配合(配分20分):

        各院首長、副首長得檢具相關資料及報告書,由本會依權責就其落實、執行本會政策,及對本會貢獻度等給分。

(三)醫療服務品質(配分30分):

  1、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本項成績以各院「年度工作績效考評」結果評定之,配分計15分。

 

考評分數

分數

90以上

15

85以上,未達90

12

80以上,未達85

9

75以上,未達80

6

70以上,未達75

3

65以上,未達70

1

未達65

0

  2、提升服務滿意度,本項成績以該年度本會每季「電話接聽禮貌測試」成效統計平均結果評定之,配分計15分。

 

滿意度分數

分數

90以上

15

85以上,未達90

12

80以上,未達85

9

75以上,未達80

6

70以上,未達75

3

65以上,未達70

1

未達65

0

(四)特別加分事項:

      負責兼任(整合)蘇澳、灣橋、鳳林及臺東榮院等四所經營艱困榮院之榮(總)院首長,每兼管(整合)一所榮院特別加分2分;副首長因整合任務代理首長,實際督導院務推動,酌加1至1.5分。

         五、考評總分計算方式:

     各級榮院首長、副首長考評分數依「經營績效」、「政策配
  合」、「醫療服務品質」及「特別加分事項」四大項實際評分計
  得。

六、考評總分:以100分為滿分,區分以下級距:

  (一)90分以上

  (二)80分以上

 (三)70分以上

 (四)未滿70分

         七、考評分數之運用:

  (一)考評總分列為各級榮院正、副首長之考核分數,並為考績、職務連任、延任及調任之重要依據,自上任滿一年後,由本會定期(每年12月15日前)實施考評。

  (二)上任後滿一年,經年度考核評定考績:

    1、90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調升、連任、延任。

    2、80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連任、延任。

    3、70分以上者:未達任期者,續予觀察,屆滿任期者,依任期期間平均分數績等,檢討續任或不續任。

    4、未滿70分者:依任期期間平均分數,檢討調整職務或不續任。

          八、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附加價值生產力」與「營運自足率」,係
    依據各院醫療作業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書,由本會醫療基金會計組及
    業務組核(換)算。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