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核所屬醫療機構年度經營
效果,促進業務發展,提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所屬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
三、評核項目:
(一)經營績效:
1.財務構面。
2.內部流程。
(二)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1.顧客構面。
2.學習與成長。
(三)政策配合:
1.社會責任。
2.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
3.輿情案件之處理時效。
4.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
(四)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
四、評分標準如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表如附表):
(一)經營績效(配分三十二分):
1.財務構面:配分計十六分。
2.內部流程:配分計十六分。
(二)提升行政管理效能(配分三十二分):
1.顧客構面:配分計十六分。
2.學習與成長:配分計十六分。
(三)政策配合(配分三十六分):
1.社會責任:配分計十六分。
2.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配分計十分。
(1)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得檢具相關資料及報告書,由本會依權責就其落實
、執行本會政策,及對本會貢獻度等給分(五分)。
(2)平均全日護病比(三分)。
(3)當年度至評核日止,經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公告處分
案件數(二分)。
3.輿情案件之處理時效:配分計五分。
4.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配分計五分。
(四)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另加減分計十分,以十分為上限):
1.特殊重大優良事蹟,裨益醫院或本會、政府形象顯著提升者,加一至十分。
2.負責兼管員山、灣橋、鳳林及臺東分院等四所分院首長,加分一至二分。
3.有重大違失,嚴重影響醫院或本會、政府聲譽,情節重大者,扣一至十分。
五、評核總分計算方式:
(一)首長:
1.「經營績效」、「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政策配合」及「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
事項」四大項實際評分計得。
2.評核人員:
(1)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總院)首長:由本會評核。
(2)分院首長:由總院首長依本會所提供之評核分數作加減分建議後,陳報本會評核。
(二)副首長:
1.「經營績效」、「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及「政策配合」項下之「社會責任」評核,
配分八十分。評核結果應具識別性,評核分數超過七十五分或未滿六十 五分者,應
說明具體理由及檢具資料。
評核人員:
(1)總院副首長:由總院首長評核。
(2)分院副首長:由分院首長初評陳報總院首長複評。
2.政策配合:由本會評核,項目計有「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輿情案件
之處理時效」、「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配分二十分,得檢具相
關資料及報告書。
3.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由本會評核,另加減分計十分:
(1)特殊重大優良事蹟,裨益醫院或本會、政府形象顯著提升者,加一至十分。
(2)兼管分院副首長特別加分事項:員山、灣橋、鳳林及臺東分院等四所分院,副首長因
駐守分院代理首長,實際督導院務推動,酌加一至一點五分。
(3)有重大違失,嚴重影響醫院或本會、政府聲譽,情節重大者,扣一至十分。
六、評核總分:以一百一十分為滿分,區分以下級距:
(一)九十分以上。
(二)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未達七十分。
七、評核分數之運用:
(一)評核總分列為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之評核分數,並為考績、職務連任、延任及調
任之重要依據,自上任滿一年後,由本會定期(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實施評核。
(二)上任後滿一年,經年度績效評核:
1.九十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調升、連任、延任。
2.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連任、延任。
3.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未達任期者,續予觀察,屆滿任期者,依任期期間平均
分數績等,檢討連任或不連任。
4.未達七十分者:依任期期間平均分數,檢討調整職務或不連任。
八、「經營績效」項下之「財務構面」、「內部流程」;「提升行政管理效能」項下之
「顧客構面」、「學習與成長」;「政策配合」項下之「社會責任」等項,依據本會
所屬醫療機構年度工作績效評核結果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