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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100071664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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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核所屬醫療機構年度經營
        效果,促進業務發展,提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所屬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

三、評核項目:
 (一)經營績效:
   1.財務構面。
   2.內部流程。
 (二)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1.顧客構面。
   2.學習與成長。
 (三)政策配合:
   1.社會責任。
   2.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
   3.輿情案件之處理時效。
   4.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
 (四)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

四、評分標準如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表如附表):
 (一)經營績效(配分三十二分):
   1.財務構面:配分計十六分。
   2.內部流程:配分計十六分。
 (二)提升行政管理效能(配分三十二分):
   1.顧客構面:配分計十六分。
   2.學習與成長:配分計十六分。
 (三)政策配合(配分三十六分):
   1.社會責任:配分計十六分。
   2.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配分計十分。
    (1)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得檢具相關資料及報告書,由本會依權責就其落實
        、執行本會政策,及對本會貢獻度等給分(五分)。
    (2)平均全日護病比(三分)。
    (3)當年度至評核日止,經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公告處分
        案件數(二分)。
   3.輿情案件之處理時效:配分計五分。
   4.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配分計五分。
 (四)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另加減分計十分,以十分為上限):
   1.特殊重大優良事蹟,裨益醫院或本會、政府形象顯著提升者,加一至十分。
   2.負責兼管員山、灣橋、鳳林及臺東分院等四所分院首長,加分一至二分。
   3.有重大違失,嚴重影響醫院或本會、政府聲譽,情節重大者,扣一至十分。

五、評核總分計算方式:
 (一)首長:
   1.「經營績效」、「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政策配合」及「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
      事項」四大項實際評分計得。
   2.評核人員:
    (1)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總院)首長:由本會評核。
    (2)分院首長:由總院首長依本會所提供之評核分數作加減分建議後,陳報本會評核。
 (二)副首長:
   1.「經營績效」、「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及「政策配合」項下之「社會責任」評核,
       配分八十分。評核結果應具識別性,評核分數超過七十五分或未滿六十 五分者,應
       說明具體理由及檢具資料。
       評核人員:
     (1)總院副首長:由總院首長評核。
     (2)分院副首長:由分院首長初評陳報總院首長複評。
  2.政策配合:由本會評核,項目計有「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輿情案件
     之處理時效」、「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配分二十分,得檢具相
     關資料及報告書。
  3.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由本會評核,另加減分計十分:
   (1)特殊重大優良事蹟,裨益醫院或本會、政府形象顯著提升者,加一至十分。
   (2)兼管分院副首長特別加分事項:員山、灣橋、鳳林及臺東分院等四所分院,副首長因
        駐守分院代理首長,實際督導院務推動,酌加一至一點五分。
   (3)有重大違失,嚴重影響醫院或本會、政府聲譽,情節重大者,扣一至十分。

六、評核總分:以一百一十分為滿分,區分以下級距:
 (一)九十分以上。
 (二)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未達七十分。

七、評核分數之運用:
 (一)評核總分列為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之評核分數,並為考績、職務連任、延任及調
       任之重要依據,自上任滿一年後,由本會定期(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實施評核。
 (二)上任後滿一年,經年度績效評核:
     1.九十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調升、連任、延任。
     2.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連任、延任。
     3.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未達任期者,續予觀察,屆滿任期者,依任期期間平均
        分數績等,檢討連任或不連任。
     4.未達七十分者:依任期期間平均分數,檢討調整職務或不連任。

八、「經營績效」項下之「財務構面」、「內部流程」;「提升行政管理效能」項下之
       「顧客構面」、「學習與成長」;「政策配合」項下之「社會責任」等項,依據本會
        所屬醫療機構年度工作績效評核結果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