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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停車場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劃及管理本會
        停車場
之使用與員工車輛之停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停車場如下:
  (一)本會榮光大樓地下停車場。
  (二)本會榮光大樓西側停車場。
  (三)松德路停車場。

三、停車場之管理單位為行政管理處。

四、各停車場車位使用區域:
  (一)榮光大樓地下停車場:
      1.地下二樓停車位二十二格,公務車使用十三格,各單位經常洽公
         臨停車位五格、收費車位四格。
      2.地下三樓停車位二十五格,保留施工及辦公家具調撥空間位二格
         ,由本會參事、各處會主管以上之汽車優先停放;各處會副主管
         得以抽籤方式依序遞補。
  (二)榮光大樓西側停車場,停車位十五格,優先供本會科長以上同仁
         ,依每半年之抽籤順序收費停放,如尚有車位,得提供本會職員
         抽籤收費停放。
  (三)松德路停車場,本會使用停車位六十格,優先供本會科長以上同
         仁收費停放;如尚有車位,提供本會職員依每半年之抽籤順序收
         費停放。

五、本會停車證(卡)種類如下:
  (一)來賓車輛免費停車證(各機關或受本會邀約貴賓洽公車輛使用)。
  (二)廠商車輛停車證(廠商送貨、施工,原則以臨停一小時為限,因任
         務需要經行政管理處事務科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職員車輛停車證。(榮光大樓地下)
  (四)職員車輛停車卡(榮光大樓西側)。
  (五)職員車輛停車卡(松德)。
   持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停車證者,停放於榮光大樓地下停
   車場。持有前項第四款停車卡者,停放於榮光大樓西側停車場;持有
   前項第五款停車卡者,停放於松德停車場。申請停車證(卡)者,應檢
   附行車執照(限本人或配偶、直系三親等內親屬所有) 正反面影本、駕
   駛執照影本各一份,送行政管理處辦理;如有更換車輛情事,仍應檢
   附行車執照影本向行政管理處辦理更正。

六、各停車場車位收費如下:
  (一)榮光大樓地下停車場停車證,每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榮光大樓西側停車場停車卡,每月新臺幣一千元。
  (三)松德路停車場停車卡,每月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費用由行政管理處事務科造冊送出納科,據以在薪資內按月扣繳
   ;領取停車證(卡)及遙控器(榮光大樓地下停車場)時,應同時繳交押金
   新臺幣五百元。停車費收入,依規定繳交國庫。
   停止使用停車位時, 應同時繳還停車證(含遙控器)或停車卡,並退還
   押金及按比例計費退款。但受處分停止使用停車位者,其停用之期間
   ,不辦理退費。
    車輛使用人未於一個月內繳還停車證(含遙控器)或停車卡,即由行政
    管理處直接作廢,押金轉製作新品不再退款。

七、使用停車場應遵守事項:
  (一)車輛使用人停放車輛時,應依標線之指示與規定停放,並遵守駐衛
        警察或管理人員之指揮。
  (二)領有車輛停車證者,應將停車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憑
        查驗或識別;且不得轉讓、出借、偽造、變造或謊報遺失。
  (三)車輛使用人停放車輛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故意或過
        失而損壞場內設備或其他停放車輛者,應主動告知並負賠償責任。
  (四)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若因此造成任何損壞,由車輛
        使用人自負全責。
  (五)車輛故障如有妨害進出或占用停車場車道時,車輛使用人應將車輛
        移置適當場所,並儘速排除故障
  (六)不得在停車場內吸菸、暖車、保養、試車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
        行為。車輛使用人如有違反前項情形,經勸導仍未改善者,由行政
        管理處收回停車證(含遙控器)或停車卡,停止使用停車位一個月以
        上三個月以下。

八、本會員工消費合作社展示廠商因卸貨需要,得免費暫時停放於榮光
        大樓地下三樓停車位(上下貨各以一小時為限),並應於完成卸貨後
        立即駛離。

九、本會停車場僅供汽車停放使用,不負保管責任。

十、本會因公務需要或緊急災害應變,需使用或清理停車場時,由行政
        管理處通知車輛使用人,將車輛駛離或逕予拖離停車場,另行覓地
        停放,車輛使用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