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劃及管理本會
停車場之使用與員工車輛之停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停車場如下:
(一)本會榮光大樓地下停車場。
(二)本會榮光大樓西側停車場。
(三)松德路停車場。
三、停車場之管理單位為行政管理處。
四、各停車場車位使用區域:
(一)榮光大樓地下停車場:
1.地下二樓停車位二十二格,公務車使用十三格,各單位經常洽公
臨停車位五格、收費車位四格。
2.地下三樓停車位二十五格,保留施工及辦公家具調撥空間位二格
,由本會簡任級職員之汽車優先收費停放。如尚有車位,得提供
薦任主管以上職員之汽車,依每半年抽籤順序遞補收費停放。
(二)榮光大樓西側停車場,停車位十五格,優先供本會薦任主管以上
職員,依每半年之抽籤順序收費停放。如尚有車位,得提供本會
職員抽籤收費停放。
(三)松德路停車場,本會使用停車位六十格,優先供本會薦任主管以
上職員收費停放。如尚有車位,提供本會職員依每半年之抽籤順
序收費停放。
五、本會停車證(卡)種類如下:
(一)來賓車輛免費停車證(各機關或受本會邀約貴賓洽公車輛使用)。
(二)廠商車輛停車證(廠商送貨、施工,原則以臨停一小時為限,因任
務需要經行政管理處事務科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職員車輛停車證(榮光大樓地下)。
(四)職員車輛停車卡(榮光大樓西側)。
(五)職員車輛停車卡(松德)。
持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停車證者,停放於榮光大樓地下停
車場。持有前項第四款停車卡者,停放於榮光大樓西側停車場;持有
前項第五款停車卡者,停放於松德停車場。申請停車證(卡)者,應檢
附行車執照(限本人或配偶、直系三親等內親屬所有) 正反面影本、駕
駛執照影本各一份,送行政管理處辦理;如有更換車輛情事,仍應檢
附行車執照影本向行政管理處辦理更正。
六、各停車場車位收費如下:
(一)榮光大樓地下停車場停車證,每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榮光大樓西側停車場停車卡,每月新臺幣一千元。
(三)松德路停車場停車卡,每月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費用由行政管理處事務科造冊送出納科,據以在薪資內按月扣繳
;領取停車證(卡)及遙控器(榮光大樓地下停車場)時,應同時繳交押金
新臺幣五百元。停車費收入,依規定繳交國庫。
停止使用停車位時, 應同時繳還停車證(含遙控器)或停車卡,並退還
押金及按比例計費退款。但受處分停止使用停車位者,其停用之期間
,不辦理退費。
車輛使用人未於一個月內繳還停車證(含遙控器)或停車卡,即由行政
管理處直接作廢,押金轉製作新品不再退款。
七、使用停車場應遵守事項:
(一)車輛使用人停放車輛時,應依標線之指示與規定停放,並遵守駐衛
警察或管理人員之指揮。
(二)領有車輛停車證者,應將停車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憑
查驗或識別;且不得轉讓、出借、偽造、變造或謊報遺失。
(三)車輛使用人停放車輛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故意或過
失而損壞場內設備或其他停放車輛者,應主動告知並負賠償責任。
(四)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若因此造成任何損壞,由車輛
使用人自負全責。
(五)車輛故障如有妨害進出或占用停車場車道時,車輛使用人應將車輛
移置適當場所,並儘速排除故障。
(六)不得在停車場內吸菸、暖車、保養、試車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
行為。車輛使用人如有違反前項情形,經勸導仍未改善者,由行政
管理處收回停車證(含遙控器)或停車卡,停止使用停車位一個月以
上三個月以下。
八、本會員工消費合作社展示廠商因卸貨需要,得免費暫時停放於榮光
大樓地下三樓停車位(上下貨各以一小時為限),並應於完成卸貨後
立即駛離。
九、本會停車場僅供汽車停放使用,不負保管責任。
十、本會因公務需要或緊急災害應變,需使用或清理停車場時,由行政
管理處通知車輛使用人,將車輛駛離或逕予拖離停車場,另行覓地
停放,車輛使用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