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輔導會)為運用榮譽國民之家(以
下稱榮家)安養資源,落實資源共享,協助解決社會問題,特訂定本原
則。
二、服務範圍:
以適量資源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委託照護安置低(中低)收入
戶患有失智症且未合併失能老人。
三、辦理機構:
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採單元式照顧之榮家。
四、照顧對象:
經地方政府協議委託照護之低(中低)收入戶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領有
失智症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失智照顧對象,以神經
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
顧者。
五、提供資源共享服務項目:
(一)榮家忘我園區單元式失智照顧提供六至十二床專區型式(得依辦理機構
實際占床情形調整之)臨托服務或經地方政府協議委託照護。
(二)餐飲服務。
(三)機構醫療診所門診服務。
(四)其他有關資源共享服務項目,各辦理機構得視實需另訂之。
六、收費標準:
(一)依照規費法第十條收費基準之計費原則,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
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另訂之。
(二)地方政府協議委託收容照護者,由地方政府依上述之規費支付相關費用
。
七、一般規定:
(一)本案資源共享經各機構與地方政府以行政協議方式辦理,由辦理機構與
所轄地方政府雙方訂定行政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辦理機構應依本原則訂定機構「忘我園區」資源共享實施具體作法。
(三)前二款資源共享實施具體作法,由辦理機構報輔導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