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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資源共享區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輔養字第1030024281A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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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輔導會)榮譽國民之
       
家(以下稱榮家)資源共享實施計畫,運用榮家適量照護資源,
        成立資源共享區,辦理地方政府委託低(中低)收入戶老人安置
        照護,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低(中低)收入戶,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委託照護者:
(一)安養: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
            ,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二)養護: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
            理服務。
(三)失智: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
            動能力,且需受照顧。

三、榮家提供資源共享服務項目:
(一)安養、養護及失智照護服務。
(二)餐飲服務。
(三)醫療診所門診服務。
(四)其他有關資源共享服務項目,各榮家得視實需另訂之。

四、收費標準:
        受理地方政府協議委託照護者,其服務相關費用,由地方政府支應
        。收費項目及費額,另以收費標準定之。

五、一般規定:
(一)安養、養護及失智服務,設置專區,並依實際占床情形調整,提
            供地方政府轉介安置。
(二)榮家應依本原則訂定機構資源共享實施具體作法。
(三)榮家受理地方政府辦理協議委託照護者,應訂定受委託照護契約
            ,陳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