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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人事公開,審議
  有關人事案件,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

二、甄審會之職掌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外,並
  辦理以下職務之審議:
(一)會本部參事、各處副主管以下各級職務之審議。
(二)服務、安養機構除首長、副首長、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外,其他
   各級職務之審議。

三、甄審會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委員十三人為指定委員(含所屬機構首
  長二名),由主任委員就本會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處
  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十人為票選委員(含所屬機構職員二名,
  由票選推薦後互選產生),由本會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
  期滿得連任。

四、甄審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
  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決議事項不得與現行法令牴觸。

五、甄審會審議案件時,得通知有關單位主管人員或首長陳述意見。

六、甄審會甄審委員、出(列)席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對會議情形
  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議案時,
  應自行迴避。

七、甄審會審議結果,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分別處理。

八、甄審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會人事處辦理之。

九、本會會本部各處主管以上職務與所屬機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一
  級單位主管職務之陞遷,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得免經甄審
  ,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報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