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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安養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安養條件之退除役官兵及其自費併同
安置者。


第  三  條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但本標準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
費標準辦理。


第  四  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
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