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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安養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輔養字第1100019207號 令
法規體系: 法規/就養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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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安養條件之退除役官兵。


第  三  條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但本標準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
費標準辦理。


第  四  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
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