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二、對象:以本會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榮民為對象,以下簡稱公費榮
民。
三、作業規定:
(一)鑲牙宣導:本會配合年度工作計畫對公費就養榮民鑲牙補助有關事
項在「榮光周刊」登載;各榮家及各榮民服務處對本會辦理公費就
養榮民鑲牙有關補助規定應適時向榮民宣導說明。
(二)缺牙調查統計:
1.公費就養榮民不論缺牙多少均可接受申請登記,登記名冊格式如
(附件 1)。以往己予鑲牙者,如所鑲義齒損壞或有新增缺牙時
,仍予受理登記。如因特殊情形,經醫師診斷須重新製作者需檢
附診斷證明另案報准,限 1 年 1 次。
2.內住榮家榮民之申請登記,由各榮家負責列管;外住公費就養榮
民之申請登記,由各地榮民服務處負責列管。
3.各榮家及各榮民服務處之申請登記,應於每年 11 月底以前完成
並將名冊報會,以便預算控管。
(三)排定鑲牙順序:各榮家及各榮民服務處對所有缺牙榮民依其缺牙顆
數及申請登記之先後,排定鑲牙次序,建冊列管,優先辦理。
(四)就養榮民鑲牙由本會分配各地榮民醫院或委託軍醫院承做,鑲牙經
費由各醫院按月向本會申請補助,自行覓醫者持據交所屬榮家及榮
服處向本會申請補助,全口假牙(含上、下顎)最高補助 40,000
元,每四年得申請乙次,非全口假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 15,000
元,每兩年得申請乙次。
(五)各榮家及榮民服務處依分配鑲牙人數造冊,協調鑲牙醫院排定鑲牙
日期,提前通知,如屬本會委辦醫院者請依通知之指定時日前往鑲
配。
(六)如鑲牙榮民眾多,無法於當年度預算辦理時,依序遞延至次年度續
辦。
(七)各榮院、榮家及榮民服務處每月鑲牙成果應於次月五日以前彙報本
會,統計格式(如附件 2)。
(八)凡與鑲牙有關之牙科治療,屬於健保給付者,應循牙科健保門診辦
理。
四、督導與考核:
(一)各榮院、榮家及榮民服務處對公費就養榮民鑲牙應列為重要工作,
密切協調,切實辦理。
(二)本會對各榮家、榮民服務處及榮民醫院辦理榮民鑲牙情形每半年抽
檢一次,經常督導考核並於年度終了時辦理考成,列為績效評核項
目。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正之。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