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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執行採購稽核作業,除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稽核作業規則辦
    理外,並就本會單位特性及稽核實際需要,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小組每月稽核監督案件來源如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查案件。
(二)監察院審計部函查案件。
(三)民意代表質詢或揭發之本會或所屬機關(構)採購異常案件。
(四)秘書長以上長官交查案件。
(五)媒體報導、民眾檢舉或經第八處訪查之具體事證案件。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異常案件。
(七)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自辦或補助(委託)地方機關、法人、團體辦理
      之採購,主動勾稽選取案件,選案原則如下:
      1.廠商陳情異議有重大瑕疵案件。
      2.適用、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購金額較大案件。
      3.決標價偏低,採購金額較大案件。
      4.履約有重大延誤案件。
      5.巨額採購之工程糾紛案件。


三、檢舉電話之受理與處置方式如下:
(一)如屬個案招標文件疑義或異議者,請改洽招標機關。
(二)如屬政府採購法令相關疑義者,請改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
      法諮詢專線,或以書面或傳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疑。
(三)如屬申訴案件,請改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四)如屬所轄範圍之檢舉案,應先記錄之,並補具相關書面資料。


四、受理稽核案件之原則:
(一)提供民眾或廠商多重受理管道,如: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及陳情
      書等方式,並設專人處理,受理方式辦理採購機關應於招標公告及
      招標文件一併登載;各受理管道應保持暢通。
(二)受理形式不拘,書面(陳情書、檢舉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均可。
      惟檢舉人如係透過電話舉發不法採購案,宜請補送相關資料,俾利
      據以稽核監督。
(三)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
      條第一款規定,得不受理 (如有具體內容或事實者,應予受理 )。
(四)採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其相關文件已遭檢調機關調閱者,得暫
      免予稽核監督。
(五)如非屬所轄稽核監督範圍,宜迅速移請該轄採購稽核小組續為處理
      並副知陳情人或檢舉人。
(六)廠商提出之檢舉,如係為確保其權益之救濟,而非以打擊黑金、檢
      舉不法為目的,宜通知其循異議申訴管道救濟,並移請招標機關續
      為處理。


五、處理稽核案件作業要領:
(一)先取得採購案件之採購公告或招標文件(以「廠商身分」透過政府
      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查詢,或參酌檢舉人所提供之相關採購文件資料
      ),據以研判案情,並就現有資料發掘可能之缺失。
(二)針對民眾(廠商)舉發事項發現可能之缺失,並儘可能就其他相關
      作業併予稽核監督。
(三)如仍有未明之處,以書面洽招標機關進一步檢討釐清並提供必要之
      佐證資料。
(四)稽核監督所見缺失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將所違反之條項款或令
      (函)號敘明,如有必要,併引述法令內容;有「政府採購錯誤行
      為態樣」所定情形者,將該錯誤行為之態樣項次及其內容敘明;相
      關作業或行為雖未牴觸法令,但有不合理或未盡周延之處者,將其
      不合理或未盡周延之處者敘明。
(五)稽核監督所見缺失,儘可能一次以書面函知招標機關。
(六)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必
      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七)遇機關辦理採購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函知該機關採行改正措
      施,並視情況副知審計機關;其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機關追究相
      關人員責任,並應就上述執行情形予以追蹤管制。
(八)遇廠商涉及陪標、圍標或機關人員涉及貪瀆、洩密、圖利等不法情
      事之嫌者,應即移送本會政風處處理,以防杜犯罪。
(九)處理結果原則回復陳情人,但無需將稽核經過鉅細靡遺告知陳情人
      。


六、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任職機關之採
    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七、本小組稽核監督案件,分為「一般稽核」及「專案稽核」: 
(一)「專案稽核」之處理原則:
      發現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者,或異常採購案
      件有實地專案稽核監督之必要者,得指派稽核委員進行專案稽核。
      每月至少辦理專案稽核三件,由小組幹事蒐集案件相關資料,簽請
      召集人圈選指派稽核委員執行「專案稽核」,製作稽核監督報告,
      並於稽核後十五日內逕送稽核小組。
(二)「一般稽核」之處理原則:
      1.自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查核或其他來源發現,採購有異常情形
        ,且可藉由機關提供之採購文件瞭解其異常原因者,採行書面稽
        核。重點在於查核其採購流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
        得視需要至現場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般稽核十件,由秘書單位
        就所蒐集案件資料中圈選,並分送稽核委員指派稽查人員進行稽
        核,並於稽核後十五日內將稽核報告逕送稽核小組。
      2.洽招標機關提出說明及提供必要之採購文件與往來文書,並應避
        免洩露陳情人或檢舉人身分。
      3.依前述處理原則稽核監督,應將所見缺失函知招標機關,並請其
        提出改正措施。


八、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時,由小組幹事配合其所指派之稽查人員,聯
    繫受稽核單位,安排行程、交通等行政事宜,以利進行稽核監督作業
    。
    本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受檢機關。


九、稽核委員至採購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面通
    知及身分證明。受稽核單位應協助本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準備交通工
    具與適當稽核場所、備妥稽核案件相關資料,並配合稽核委員執行稽
    核監督工作之相關事宜,必要時得攜回受稽核單位之書面資料,並得
    以書面通知該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等。


十、幹事應配合稽核委員每月定期將稽核執行情形簽報召集人,並將稽核
    監督報告所列缺失,函請受稽核單位限期改進;「專案稽核」案件缺
    失之改善情形,應簽會稽核委員,如稽核委員認有複檢之必要者,由
    幹事安排複檢相關事宜。


十一、採購公告主動查核之處理:
  (一)依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招標期限標準」、「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採購法相關規定查
        核有無缺失。
  (二)利用查核及回復表通知招標機關改正,並將改正情形回復;或逕
        函請招標機關改正見復。


十二、異常採購主動勾稽之處理:
  (一)勾稽對象:透過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勾稽或篩選,譬如不當分
        割採購標案、標案集中特定廠商、標比偏高、標價偏低、工程有
        重大延誤及一億元以上之重大異常採購案件。
  (二)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主動勾稽篩選後
        ,交由本會採購稽核小組依前述處理原則負責稽核監督。


十三、缺失改正及追蹤管制:
  (一)改正措施:
        1.另為適法之處置:採購缺失其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之一者,應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其餘缺失依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之規定,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
          外,應予改正後再辦。
        2.防杜相關缺失再度發生:譬如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講習訓練、調
          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3.責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辦理。
  (二)列案追蹤:
        1.責請機關就稽核監督所發現之缺失提出改正措施。
        2.追蹤機關有無落實改正措施,有無再犯相關缺失。


十四、採購稽核之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廠商資格訂定,不當限制競爭。
  (二)採購規格(範)訂定,不當限制競爭。
  (三)準備招標文件草率、疏漏或有瑕疵。
  (四)公告刊登錯誤或內容有誤或欠完整。
  (五)妨礙廠商領標或投標。
  (六)開標、審標、決標作業不公或不當。
  (七)可能有圍標之徵兆未能即時注意。
  (八)其他詳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


十五、其他事項:
  (一)稽核小組對於民眾、廠商檢舉或媒體關切之案件,無論採購進度
        至何階段,都應予受理,且稽核督導事項,通常不以檢舉內容為
        限。
  (二)本小組得併案督查各會屬機關之整體採購作業情形(如檔案管理
        、法規彙整、陳核會辦及內控機制…等)。
  (三)本小組稽核會議,每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十六、本小組發文,以本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