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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獎懲作業規定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對辦理公共工程相
    關業務之職員獎懲,應依本作業規定。


二、本會及附屬機構辦理公共工程,其相關人員得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經本會或其他部會行處局署院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成績評列為
      優等,其主辦機關相關人員得依貢獻度及定期獎勵規定敘獎,最高
      記功一次。
(二)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成績評列為
      優等,其主辦機關相關人員得依貢獻度及專案獎勵規定敘獎,最高
      記功一次。
(三)經前二款查核小組查核之成績評列為丙等或年度內連續二次評列為
      乙等,其主辦機關相關人員,最高記申誡一次。


三、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相關人員辦理相關查核作業,依據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年度查核小組績效考核結果與其貢
    獻度及專案獎勵規定,得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成績評列為優等且為前二名者,最高記功二次。
(二)成績評列為優等者,最高記功一次。
(三)成績評列為甲等者,最高記嘉獎二次。
(四)成績評列為乙等者,不予獎勵。
(五)成績評列為丙等者,最高記申誡一次。
(六)成績評列為丁等者,最高記申誡兩次。
(七)成績評列為丁等且為末二名者,最高記過一次。


五、作業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及第三款者:
      1.工程主辦機關副首長(含)以下職員獎懲案,由各附屬機構依權
        責核布獎懲令,副本送本會備查。
      2.工程主辦機關首長獎懲建議案,由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收辦,
        依行政系統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送人事處彙整移考績委員會審
        議。
(二)符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三點及第四點者:
      由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行政系統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送人
      事處彙整移考績委員會審議。
(三)依第二點規定,相關人員獎懲結果,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登錄於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六、注意事項:
(一)專案獎勵對象應從嚴審查,並以主要業務承辦人及直接督導之主管
      為主;協辦人員除特別出力者得予嘉獎一次之獎勵外,原則不予專
      案獎勵,逕由單位作為年終考績參考或併入定期獎勵檢討。
(二)獎勵對象遇有前後任主管人員或承辦人時,以具有主要貢獻者為敘
      獎對象,其餘比照協辦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