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替代役役
男(以下簡稱役男)之分發,符合服勤單位之需求,達到適才、適所、公
平、公正、公開原則,並落實專長派職,發揮人力運用之最大效益,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權責區分:
(一)承辦單位(人事處):
1、督導役男分發及撥交作業之執行。
2、調查、調整服勤單位員額需求分配。
3、本作業規定之訂定、修正及廢止。
(二)訓練單位(訓練中心):
1、辦理役男分發及撥交之執行。
2、專業訓練課程批閱成績、繕造成績冊及其他資料之製作。
3、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及專業訓練成績之彙總、繕造總成績冊等作
業。
4、其他相關事宜。
(三)各業管處:
1、協助役男分發及撥交作業之執行。
2、審核所屬服勤單位提報役男員額、專長需求案件。
(四)服勤單位:
1、提報役男員額、專長需求。
2、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接領之執行。
三、分發原則:
(一)除經本會核定專長優先甄選者,餘役男依本會核定分配之各服勤單
位員額,依訓練總成績高低順序,由役男選填志願服勤單位;訓練
總成績相同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分發服勤單位。
(二)戶籍設外(離)島者,以分發戶籍地為原則,具下列條件者得優先
申請分發:
1、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准者。
2、政府核列為低收入戶家庭者。
3、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因作戰或因公死亡
者。(以一人為限)
4、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同時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或替代役之
現役,皆未分發至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時,其中服替代役之
役男一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軍事基礎訓練後,陳報本
會審查,於專業訓練結訓分發服勤單位時,以戶籍地或附近地
區分發;或於分發後之服役期間,向服勤單位申請,陳報本會
審查,由本會視服勤需要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
5、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具身心障礙手冊
或重大傷病證明),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直系尊親屬一人
外,無其他直系尊親屬者。
6、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直
系尊親屬或直系尊親屬均已年滿六十五歲者。
7、役男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於服役期間,配偶亡故、失蹤、離
異、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服刑者。
8、戶籍設於花蓮、臺東地區者,得申請優先分發返回花、東地區
服勤。
9、具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役男(如醫師、社工師等相關證照),得
申請優先依其志願配合服勤單位出缺情形分發。
(三)訓練總成績計算方式:
1、訓練總成績以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及專業訓練
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兩部分成績總和。
2、軍事基礎訓練成績由內政部役政署提供。
3、專業訓練成績之配分標準:生活管理占百分之三十、隨堂測驗
占百分之三十、期末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四、結訓撥交:
(一)役男結訓及撥交日期、地點由本會通知各服勤機構指派專人辦理各項交
接事宜。
(二)訓練中心辦理結訓撥交,應繕造役男撥交人員名冊一式三份(一份存訓
練中心、一份存本會、一份送服勤機構),並將役籍資料點交各服勤機
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