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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輔法字第1080053644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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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替代役役男(以
  下簡稱役男)之分發,符合服勤單位之需求,達到適才、適所、公
  平、公正、公開原則,並落實專長派職,發揮人力運用之最大效益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權責區分:
(一)承辦單位(人事處):
 1、督導役男分發及撥交作業之執行。
 2、調查、調整服勤單位員額需求分配。
 3、本作業規定之訂定、修正及廢止。
(二)訓練單位(訓練中心):
 1、辦理役男分發及撥交之執行。
 2、專業訓練課程批閱成績、繕造成績冊及其他資料之製作。
 3、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及專業訓練成績之彙總、繕造總成績冊等作業。
 4、其他相關事宜。
(三)各業管處:
 1、協助役男分發及撥交作業之執行。
 2、審核所屬服勤單位提報役男員額、專長需求案件。
(四)服勤單位:
 1、提報役男員額、專長需求。
 2、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接領之執行。  


三、分發原則:
(一)除經本會核定專長優先甄選者,餘役男依本會核定分配之各服勤
   單位員額,按志願選填服勤單位,依下列原則辦理分發作業:
    1、以戶籍地之役男優先分發;逾額時,依訓練總成績高低比序;訓
   練總成績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2、未能依上開規定完成分發之役男,依訓練總成績高低順序,由役
   男選填志願服勤單位;訓練總成績相同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分
   發服勤單位。
(二)戶籍設外(離)島者,以分發戶籍地為原則,具下列條件者得優
   先申請分發:
 1、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准者。
 2、政府核列為低收入戶家庭者。
 3、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者
   。(以一人為限)
 4、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同時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或替代役之現
   役,皆未分發至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時,其中服替代役之役男
   一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軍事基礎訓練後,陳報本會審查
   ,於專業訓練結訓分發服勤單位時,以戶籍地或附近地區分發;
   或於分發後之服役期間,向服勤單位申請,陳報本會審查,由本
   會視服勤需要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
 5、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具身心障礙手冊或
   重大傷病證明),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直系尊親屬一人外,無
   其他直系尊親屬者。
 6、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直系
   尊親屬或直系尊親屬均已年滿六十五歲者。
 7、役男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於服役期間,配偶亡故、失蹤、離異
   、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服刑者。
 8、戶籍設於花蓮、臺東地區者,得申請優先分發返回花、東地區服
   勤。
 9、具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役男(如醫師、社工師等相關證照),得申
   請優先依其志願配合服勤單位出缺情形分發。
(三)訓練總成績計算方式:
 1、訓練總成績以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及專業訓練成
   績(占百分之六十)兩部分成績總和。
 2、軍事基礎訓練成績由內政部役政署提供。
 3、專業訓練成績之配分標準:生活管理占百分之三十、隨堂測驗占
   百分之三十、期末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四、結訓撥交:
(一)役男結訓及撥交日期、地點由本會通知各服勤機構指派專人辦理
   各項交接事宜。
(二)訓練中心辦理結訓撥交,應繕造役男撥交人員名冊一式三份(一
   份存訓練中心、一份存本會、一份送服勤機構),並將役籍資料
   點交各服勤機構。